酗酒应属恶习 离婚引为理由(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2:28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1978年与郑州某厂职工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其丈夫酗酒成性,使家中一贫如洗;王女士多次劝说王某戒酒,但屡屡遭其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家居住了5年。并于2003年底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酗酒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三)项所称之恶习。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认可。(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