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泉非法买卖爆炸物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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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3:15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太原1月6日电(记者吕晓宇丁若亭)备受关注的山西繁峙“6·22”矿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于日前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石新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山犯行贿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涉及此案的被告人王建勇判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舒仕兵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杨海 2002年6月22日早晨,石新泉前往山西省忻州同力民爆公司仓库,非法购得150箱、共计3600千克乳化炸药运回硐上,将该批炸药全部放入金硐副井废弃的蓄水池和巷道内。当日中午,因工人违章用电,致炸药爆炸,造成38人死亡。事后,矿主指使、雇用人焚尸灭迹,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新泉违反国家有关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无合法手续,非法赊购数量较大的炸药在储藏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