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应承担举证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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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4: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魏文彪 在网友们对黑龙江“宝马撞人案”进行“波涛汹涌”般的质疑之后,黑龙江省政协主席与一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出面对传言予以了澄清,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也表示对此案要秉公处理(见昨日《大河报》A16版)。 高官回应舆论体现出对民意的重视,尽管在时间上稍显滞后,但仍不失为一个好现象。问题是单单政府与人大、政协官员出面还不够,因为这是一桩法律案件,公众所质疑的也是当前这个判决,认为在案件定性与量刑上明显从轻,怀疑个中有司法舞弊行为,所以具体承办此案的公检法机关也应对公众质疑做出必要的回应。而且不但要做出回应的姿态,还应认真回应,回应有力、有效,尽量能够使公众感到“释然”。 提出质疑与“指控”的是公众与媒体,所以按说应是公众舆论来为怀疑提供证据,以说明怀疑的理由。但在相关问题的质疑与澄清过程中,具体应由被怀疑的国家机关来承担举证义务,也就是说,在回应公众舆论问题上,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尽管公众对一些案件有怀疑,但毕竟不可能做到对案件了如指掌,更不可能掌握相关证据。而国家机关由于具体经办案件,案件的办理讲的就是证据,所以在质疑与回应的博弈上是强势方,反过来承担举证义务顺理成章。 就“宏观”理由来说,公众舆论事关公众知情权,公众对一些具体事件拥有“合理怀疑权利”,而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有义务对公众舆论做出翔实的回答。而回答不伴随着证据的公布是不可能有说服力的,那样就难以让公众感到满意。公众舆论提出质疑,实际也就是公众在行使监督权利,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接受这种监督,且应通过提供证据的方式来体现态度的诚恳、表明个中没有不公存在。这是公众的要求与权利。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不会造成泄密,因为许多案件并不属于不公开审判范畴,相关证据本就属于应当公开内容但却没有完全公开。 国家机关提供证据回应媒体做法其实就是一种“公开”,而公开正是公正的前提。一些案件公众有怀疑,其实就与司法机关没有真正公开并接受质疑有关。公开是清除腐败的最有力武器。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学会或者说必须公开应当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