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涨价的法律盲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5:27 重庆晨报 | |
文/乔新生 读了重庆晨报6日《春运涨价与垄断关系不大》一文,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围绕春运涨价,事实上存在着三方的立场:乘车者、运输企业和国家。所处的位置及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其理性选择就是以自己认为可以接受的价格购买春运的车票。而消费者总在抱怨春运价格“显失公平”。可民商法上“显失公平”的概念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法律在这里只是简单地给定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并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 如果国内的车票价格与国外车票的价格相差太远,并不能说明公平与否;如果将春运期间的票价与平时的票价相比,更是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因为平时的票价是否公平也是一个未知数。要进行这样的比较,必须搞清楚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经营的基本利润。很遗憾,我国搞了这么多年的计划经济,恰恰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成就。 因此,消费者以显失公平状告运输企业,实际上是给法院出了一个大难题。法院要么依据运输企业的说法,判决原告败诉,要么和稀泥,调解结案。法院实在是没有能力对这一重大问题作出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解决方案。 从运输企业来说,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成本长期缺乏认真的核算,所以,面对消费者的责难,只能以“大账”对“小账”,算得人们心不服,口也不服。加上铁路部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它还兼具有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在铁路部门的长期亏损中,政府部门实际上拿老百姓的钱在填补亏空。 正如有人所说的,当你“经营不善时,纳税人为你‘买单’,可一到客运旺季,你急不可耐地涨价,这公平吗?”老百姓的不满实际上是因为铁路部门以商业的手法来处理公益性的问题,而老百姓的真实目的则是要求铁路部门以公益性的经营定位对待客运高峰。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批准铁路部门春运期间调价,可能是要把铁路真正当作市场主体来看,有意识地放手允许其通过市场竞争的一般手段实现自主经营。但是,由于时机选择有问题(正赶上春节全国人民大团圆),程序失当,使人们并没有深刻理解政府的用心,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本能地反感这一政府行为。看来,在国家定价与市场选择定价之间,我们还没有学会如何顺利地过渡。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