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委培合同“套牢”研究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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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6: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原告:学校收4.8万是对人才正常流动的阻拦被告:职工单方面要求调走属违反合同的行为 昨日上午,峨眉山市法院峨山法庭公开审理了一宗委托培训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对簿公堂的原告方是大学教师陈某,而被告方则是他工作了近7年的某高校峨眉分校。 考研究生,委培合同“套牢”他? 1996年,陈某调入爱人所在的峨眉某高校任教,很快成为教学骨干。2000年10月,他报考了峨眉分校区所在的总校研究生院的研究生,第二年被总校录取。2001年他与分校区、总校三方签订了一份《研究生委托培训合同》,根据该合同,分校区为其提供1.8万的研究生委培费。陈老师认为,就是这份合同,把自己“套牢”了。 调出可以,“自愿”赔偿四万八? 2003年5月,因在成都某高校就读研究生的陈老师爱人双耳几乎失聪,6岁的小儿无法管教,陈老师向学校提出调走的请求。学校声称:必须赔偿1.8万元的研究生“培养费”和3万元研究生毕业后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费后,方能调走。他表示不能接受。到了当年的7月3日,校方提出,调走可以,要写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是自愿赔偿上述费用。急于调走的陈老师无奈之下,只好写下了一份书面便条。第二天,在如数交清了4.8万元后,他办妥调动手续后到成都某专科学校任教。 人才流动,他用法律保护自己 调走后的陈老师想不通,他如何才能讨回那笔并非自愿交纳的赔偿费呢?他想到了法律。经过2003年10月、11月的两次诉讼,他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他在调动中所交纳的1.8万元“培养费”和3万元赔偿费及利息。 他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原单位返给他的收款收据上,居然是所谓的“岗位技术以及机制占据费”。 他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他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人才正常流动的横加阻拦,这样做既不人道,也不合法。 学校受损,调离者当然要赔偿 峨眉某高校分校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状中称,本案案由应是人事争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其诉讼请求也违反了法律法规,法院应当驳回。校方所收取的赔偿费用都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且陈某在读完研究生后,由于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从学校调走,这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给校方带来了直接和间接损失,所以,收取他4.8万的赔偿费完全应该。 昨日中午,审判长宣布休庭,审理择日继续进行。陈老师的诉讼结果如何?本报将予以关注。 特约通讯员梁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