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执行新电价标准 居民生活、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不调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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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7:01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记者澎潮、通讯员杨成、马婷报道:我省从元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有关电价的通知精神。昨日,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转发该通知,并明确相关问题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上省网的所有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在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一律提高0.7分(含税),其对应电量为省物价局去年专号文下达的电量。 省电网直供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和化肥生产用电不作调整外,其它各类用电价格在国家发改委颁发我省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含税)。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的销售电价调整,另文下达。 对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的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和达到规模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恢复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对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的其它高耗能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