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解答众人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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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7:46 杭州日报 | |
杭州日报讯(记者洪光豫)据统计,杭州市目前有事业单位4800余家,在职人员14万人。对日前推出的《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详见杭州日报昨日第二版报道),广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非常关心。为此,针对在职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杭州市人事部门昨日给予解答。 哪些单位要实行 《办法》规定,本市事业单位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本市国家机关以及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是指完全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包括那些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是指党群系统下属的事业单位。 保证职工的权利 《办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聘用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律检查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落实。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明确试用期期限 《办法》明确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应当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但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聘人员在受聘前已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弱势群体要保护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这就能保证弱势群体的合同能够延续下去,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利益。争议处理可仲裁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市、区、县(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一般都设在当地人事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