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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村官为何不能上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7:48 新京报
  一次村民选举被认定非法,一纸诉状令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为被告,一个上级指定的临时负责人长期看护2800村民的集体利益

  对于村民选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尚无明确规定。Photocome 供图

  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2800多人口的东营村属于经济较发达村,1999年到2002年4年,这个村的集体收入为1114万元。

  2003年2月24日开始,近一年的时间里,东营村的自治组织———村委会陷入非常态。

  12月4日,田秀国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他要告的是杜北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田秀国坚持认为,自己是11月份东营村一次村民选举中合法产生的村委会主任,目前他的问题是,有人拒绝向他移交权力。

  但杜北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对东营村选举的态度也很明朗:选举程序不合法,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不合法,就连参与选举工作的“村民代表”也不合法。

  从某个角度看,东营村非常态的实质正是对村委会选举程序的认识分歧。在河北,这种分歧甚至存在于省人大与省民政厅之间。

  另一个事实是,从2月27日至今,乡党委指定的临时负责人看护着东营村2800多人的集体利益。

  村民代表“临时换届”

  王、任两人的辞职意味东营村出现了权力真空,持续了20天的村民代表会议就此中断。并且,这次村民代表的选举事后不为上级有关部门承认,为此后的选举矛盾埋下伏笔。

  “要说这次选举,不得不提一年前因出让土地而引起的风波。”2003年12月24日, 东营村村民陆中合说。

  2002年底,东营村与一开发商达成协议,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出让485亩土地。开发商当年年底就付了50万元定金。

  围绕着这50万元钱,东营村曾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印发了明白条让村民登记意见,明白条上写着:“卖地款的大部分分给村民,剩下的用于开发”,下面就是“同意”、“不同意”栏。

  在签署意见时,部分村民对所谓“大部分”产生了质疑,觉得有必要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将这个问题弄清楚。陆中合回忆了这次村民大会的过程。

  2003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五,上午8点左右,东营村的村广播通知,要求村民到村委大院开会。

  40分钟后,大约1000多名村民进入会场,村委会提出,要村民派出代表与村委会对话。

  陆中合回忆说,当时有村民说:“旧村民代表不能代表村民了,要求重新选举村民代表,以对本村可能要出让的土地负责、对村民负责。”

  东营村村支书王春学、村委会主任任喜春同意了村民的这一要求。

  此后,村民按习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选举,分6个村民小组,每组选举10人。

  选举采用口头提名,同意举手、多数通过的方法共选出了60名代表,上届30名村民代表中有12名当选,陆中合是其中之一。

  对于这个村民代表的选举过程,东营村村民王风合、田生兴等也予以证实,在他们看来,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就此产生。

  接下来,这60名村民代表开始召开代表会议,议题则直指财务公开、村务公开。

  “招待245元,华赵饭店4600元,招待外宾610元,给派出所买空调1650元,看望北京老领导1500元……”12月24日,陆中合拿出一本代表们抄录的东营村2002年账目———当年吃喝招待的费用达15万元。

  当时,村民代表们要求村支书王春学、村委会主任任喜春对村里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但一直没得到合适的解释。2月24日下午,东营村两委成员不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王风合说,他当时拨通了村支书王春学家的电话,王春学说他已经辞职了,村委会主任任喜春也辞职了。

  王、任两人的辞职意味东营村出现了权力真空,持续了20天的村民代表会议就此中断。并且,这次村民代表的选举事后不为上级有关部门承认,为此后的选举矛盾埋下伏笔。

  为何出现临时负责人

  “三四月份就是全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短时期内重选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可能性不大,可以先决定一人临时主持工作。”

  2003年2月26日,杜北乡政法书记周同和、副乡长马增波前往东营村调查。

  “周同和当时提出一条建议,三四月份就是全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短时期内重选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可能性不大,可以先决定一人临时主持工作,待换届选举过后,临时主持工作人员的工作自动停止。”12月24日,杜北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副组长、乡党委副书记陈秀市回忆说。

  当时,这个建议得到了东营村村民的认可。

  2月27日,杜北乡党委发出(2003)4号文件:“经乡党委2003年2月27日会议研究决定,由田贵芹同志负责主持东营村全面工作。”

  此前,田贵芹为东营村原村两委委员、治保主任。

  选举委员会推选受阻

  60位有争议的“村民代表”开了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挨家挨户发推选票,并让每个参与推荐的村民在票的右下角签上自己的名字,以保证选票的真实性。

  6月下旬,东营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展开,但最初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环节就出现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而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当时,东营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择了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办法。陈秀市解释说,“东营村村民代表的产生存在争议,当时村民会议又很难有序召开。”

  陈秀市认为,2月5日那次村民大会上选出的村民代表不合法,“是为了土地问题而选出的,是群众代表,而不是村民代表。”

  6月25日,东营村分6个小组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乡党委副书记陈秀市、副乡长马增波及乡人大主席、司法所长等一行8人到场指导。

  当时,第五组、第六组推选出了选举委员会成员。但一到四组的选举无果而终。

  对此,田秀国的说法是“旧班子成员不发推选票才导致了推选的流产”。

  而上级指定的临时负责人田贵芹说:“那天现场很乱,有人起哄,推选票无法发放,不是我们不发。”

  无论如何,6月25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就此中断。

  陈秀市说:“回去后,我们也研究了一些方案,准备挨个小组进行,没想到村民们在7月6日自己就组织了推选。”

  田秀国则表示:“我们左等右等也等不到乡里的答复,7月3日,我们把情况反映到新华区,第二天材料就转到了乡了,但乡里没有明确的态度。”

  7月6日这一天,2月5日选出的那60位有争议的“村民代表”开了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一到四组挨家挨户发推选票,并让每个参与推荐的村民在票的右下角签上自己的名字,以保证选票的真实性。

  事后,这种记名投票的推选方式产生了一到四组的四位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前一天紧急叫停

  正式选举日前一天,一份盖有东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印章的通知散发给东营村村民,通知说:“以前选举不符合法律程序,选举结果无效。希望广大村民不要参加明天的选举。”

  7月15日,应乡党委副书记陈秀市要求,田秀国将有记名推选结果报到了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当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此后,东营村的村民不定期到杜北乡询问,但杜北乡一直没有明确村委会选举时间,也没有对一到四组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此后一拖就到了10月14日,当天,东营村将6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张榜公布,很快乡里就来人了,但没有发表意见。

  10月19日,村里公布了选民榜,11月3日,候选人选举进行。田秀国说,“当时,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来人看了仍没有发表意见。”

  一直到11月18日,即东营村正式选举日前一天,一份盖有东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印章的通知散发给东营村村民,通知说:“省、市、区、乡对东营村部分村民自行组织的选举已经明确答复:以前选举不符合法律程序,选举结果无效。

  部分村民自行组织11月19日的选举,选举结果照常无效,出现的后果谁组织谁承担责任,希望广大村民不要参加明天的选举。”

  但此时,组织选举的一些村民已有些欲罢不能,田秀国说:“我们反映了那么多天,乡里没有给我们明确答复,到选举前,村里贴了这样的东西出来,所以我们没有理会。”

  杜北乡为何迟迟不表态

  “其实,我们是做了工作的,一直在研究,只不过村民们不知道而已。我们也在考虑对村委会进行合法改选,但都被一桩接着一桩的事情给耽误了。”

  一个问题确实存在,从7月6日东营村完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到11月18日,四个多月过去了,杜北乡为何迟迟不对选举问题表态?

  “其实,我们是做了工作的,一直在研究,只不过村民们不知道而已。我们也在考虑对村委会进行合法改选,但都被一桩接着一桩的事情给耽误了。”12月25日,陈秀市列举了杜北乡在7月6日之后所进行的工作:

  “7月6日记名选举情况发生后,我们就召开了书记乡长会,接着开了书记碰头会,然后又开了乡党委会,当时我们也没能确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杜北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将情况反映到了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后来又反映到区换届选举办公室。

  10月30日,新华区民政局向石家庄市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打了一份请示报告,报告称:“按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条文释义的要求,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乡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指导下,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持下进行……东营村个别村民自行‘入户征集选票’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符合《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妥否,请批示。”

  石家庄市在这份请示上的批示是“原则同意新华区意见”。

  这份批示至今没有向东营村村民出示,陈秀市对此的解释是:“怕影响基层的稳定。”

  11月6日,杜北乡据批示给东营村党总支、村委会一个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为无效,其10月14日公布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10月19日公布的选民榜,10月30日公布的选举日及11月3日的选举同样无效。”

  这正是11月18日东营村那份通知的依据。

  11月19日,东营村仍然进行了村委会选举工作,田秀国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11月29日,田秀国要求田贵芹将村里的工作进行移交,但遭到拒绝。

  对此,田贵芹表示:“田秀国没有合法当选,如果是合法当选,选举结束当天,我们就会进行工作交接。”

  相关的一个事实是,作为东营村的临时负责人,田贵芹始终没有介入6月25日之后的系列选举活动,对此,田本人在接受采访时没有提出异议。但陈秀市表示,根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条文释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一般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持下进行。就东营村而言,村两委负责人辞职,就应由田贵芹负责,即使没有临时负责人,也应该由乡有关部门主持。

  河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一位负责人也有类似看法:“民主自治不是不受任何领导的放任自流。”

  12月15日,新华区法院驳回田秀国要求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限令上届村委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争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2月17日,田秀国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释义是否具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应更多地关注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尊重村民的选择,这更符合村民自治的精神。”

  一个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新华区民政局作出相关批复所依据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条文释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条文释义是民政厅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力。”河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那位负责人说。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苏淑梅认为:“条文释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只是帮助大家理解这部法规。”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指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条文释义》没有法律效力。

  这位官员对东营村村委会选举风波的看法是,“有关部门应更多地关注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尊重村民的选择,这更符合村民自治的精神。”

  他分析说,东营村选举风波的焦点有二:一是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二是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程序,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个粗略的、原则性的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迫切需要一部程序明确、细化、可操作性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记者钱昊平 法律服务时报记者熊伟对本文亦有贡献)(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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