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严重污染环境领导要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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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8:20 信息时报 | |
广东将对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新规定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周卫国通讯员钟奇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环保局获悉,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对违反 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依照本 《规定》指出,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政府各部门、环保部门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另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加重处分。 据介绍,《规定》所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造成破坏或者严 重污染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