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被推 佛山19村民索赔2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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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8:23 信息时报 | |
因黄某等人无证据证明被推倒的5座无主坟系其祖坟佛山中院认定政府无需赔偿 本报讯(记者黄珊)为了招商引资和建设开发,佛山市迳口华侨经济区政府经合法程序,将其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租出 去,并发布了租赁地内坟墓的限期迁移公告。迁坟期已过,政府将无人认领的坟墓视为无主坟,一举夷为平地。19村民这时 出现认坟,并称政府推倒其祖坟的行为伤害了他们的感情,索赔25万元。此案经两审,佛山中院最终认定,村民无法举 事因:迁坟期过夷平坟墓 1999年8月,因招商需要,佛山市迳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欲将其管理的择善片国有土地使用 权租赁出去。经佛山市国土局批准,当月25日,管委会与佛山高格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这年 9月30日,管委会发布了迁移公告,称租赁范围内的“棺葬坟于2000年12月31日前迁移完毕,逾期不迁移作无主坟 处理”。其后,管委会又委托了具有绘制图纸资质的部门绘制了租赁地红线图。 到2001年4月,迁坟的最后期限已经过了3个多月,该租用地内仍有坟未迁走,管委会只得对该地进行了平整。 不料坟墓被夷为平地后,家住该经济区内围仔村的19名黄姓村民找到管委会认领坟墓,并称管委会“超出租用地范围推倒其 5座祖坟”,提出精神损害费25万元的行政赔偿,遭到拒绝。于是,村民将管委会告上法庭。 一审:管委会违法行政赔二万五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迳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该管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土局 批准,取得了区内择善片国有土地使用的租赁权,与企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所以,管委会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过 程是合法的,其对该租赁地发出迁坟公告,委托绘制红线图,也是依法定程序办理的。而黄某等19村民认为管委会“超出租 用地范围”推倒其5座祖坟,并无证据证明。 但法院指出,管委会只是政府部门,其将黄某等19村民在租赁地内的5座祖坟推平,未能提供法律依据证明其具有 强制执行权。所以,法院认定管委会此举于法无据,超越职权,是违法行政行为,并造成了黄某等19人的损害。但是这种损 害的客体比较特殊,既不能修复,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部分支持19名村民支付祖坟迁移费 的请求。 2003年初,禅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管委会超越职权推平5座祖坟行为违法;并判决管委会向黄某等19村 民支付人民币25000元,以补偿违法行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终审:村民无证据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得两万五,黄某等19村民认为判得太少,远不足以弥补管委会推坟的违法行为给他们造成的伤害,向佛山中 院提出上诉。而管委会也深感发了公告才推坟的行为没错,判赔是在太冤,也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分析,由于在《迁坟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人对涉诉的5座坟墓主张迁移事宜,则该坟墓应视为无主坟 。对于无主坟的处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某个行政部门处理,而管委会既是具备综合行政职能的一级人民政府,又是该租 赁地的管理使用者,因此,其将无主坟予以平整并不存在超越职权,也符合《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精神。然 而,黄某等19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租赁地内被推倒的5座无主坟系其祖坟。 因此,法院认定,19名村民不具备起诉管委会推坟行为的原告资格。近日,这桩推坟案有了终审结果:佛山中院撤 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19村民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