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一名公务员羁押判刑一年余仍在领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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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8:27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陆川1月6日讯(见习记者贾琦 记者莫义君实习生陶乐)陆川县工商局一名国家公务员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02年7月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3年10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然而由于相关工资文件在基层难以查找,此人从被羁押起至判刑之后两个月,仍在单位领工资。 2003年12月19日下午,记者接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读者来电,称陆川县工商局原财 陆川县工商局负责人说,因为李某已经退休,且不在局里的宿舍居住,从李某被刑事拘留到被正式逮捕,检察机关均未通知局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他们不知道李的有关情况。当得知李某已被捕的情况后,他们提出要停发其工资,但又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定。他们查看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其中未有对被羁押的公务员工资问题的具体处理说明,局里派人到人事部门咨询,也未找到相关的文件,只查到了判刑后必须停发工资的规定。 去年11月11日,当法院对李某的判决生效后,该局立即与法院联系,拿到了李某的判决书。11月16日,该局向上级提出变动李某的工资。 在该负责人出示的一份《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表》上,记者看到,填报日期为“2003年11月16日”,表上的“变动原因”一栏有“因判刑停发工资”字样,“变动执行时间”一栏填的是“2003年12月”。表格上不同的位置分别加盖有陆川县工商局、玉林市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和自治区人事厅的公章。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几经周折,他们查到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该复函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这样规定: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他说,在处理李某的工资问题一事上,他们将按文件办事,工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工资由财政厅拨给,直接进入个人账户,因此停发工资申报的程序尚需一段时间。他表示,李某多领取的工资,他们将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缴回,避免造成国家损失。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