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提股金 离婚还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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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8:4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朱勇) 与丈夫离婚后,为了钱竟拿委托丈夫代理的证券交易账户做起了文章。明知是丈夫在婚内提走了103700元现金,却称不知情并将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最终罗女士非但没能捞到赔偿,还白白搭进了3584元诉讼费。 1997年7月15日,罗女士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了一张股东账户卡,并委托在该交易所工作的邵先生代理证券交易。随后,罗女士陆续在该账户内存入了152600元用于炒股。2000年9月6日,罗女士与邵先生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罗女士依然将自己的账户交由邵先生代理,由其全权负责股票的买卖。而在1999年至2002年8月26日期间,邵先生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103700元。此后罗女士与邵先生因感情不合,于当年协议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此后在2003年7月16日,罗女士称其在2002年11月4日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人提走现金103700元,因此将证券交易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后于2003年9月日,追加邵先生为第三人。在法庭上证券公司辩称,罗女士的现金是委托人丈夫在婚内提走的,他们并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邵先生则称其是在得到罗女士的授权的情况下支取的,并在财产分割时也进行了分割。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邵先生无疑具备代理罗女士股票交易的权利。而对于罗女士称其没有委托邵先生提款,法院认为,邵先生在婚内两年中29次提款,罗女士毫无所知不合情理,有违诚信原则。此外,根据邵先生与罗女士对电脑等财产的分割协议书,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邵先生的提钱是得到罗女士的授权的。据此,法院于2004年1月2日驳回了罗女士的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