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舌战尸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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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8:4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施平) 2003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郑某至上海辉煌KTV娱乐总汇娱乐,强要陪侍小姐卖淫,小姐不从。郑遂与赶来交涉的娱乐总管金春梅起了争执,郑拳打了金,引起服务生片国哲等人的不满。片等五人和郑发生殴斗,郑的头部及面部多处受伤。后被送至酒店休息。翌日上午11时,郑某被人发现死在酒店的房间内。 郑某的尸检报告上死因结论为:“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报告还指出:“(窒息是指)呕吐致胃内容物反流至气管、支气管所致。” 昨天下午1点30分,片国哲等五人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报告所述,从各自的角度理解,就郑的死因展开了激烈辩论。并对如何看待片等五人的行为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公诉人:郑是被人活活打死的。片等五人对郑实施了长达十多分钟的拳打脚踢。验尸的法医曾讲过:“颅脑损伤是郑死亡的主要原因,窒息加速了死亡。”而颅脑损伤正是片等五人的殴打所致。 辩护律师中远蓝天律所岳文辉:尸检报告的死因“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并不能说明郑是被直接殴打致死的。郑在当日晚餐时喝了一斤多白酒,进入娱乐总汇后又和他人喝了3瓶“XO”,因为当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1.00mg/ml时,正常人即会达到酒醉的状态,而郑远远超出了此含量,足以造成胃内食物上返,导致窒息。我们认为窒息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番舌战结束,辩方当庭向法官提交了重新调查死因的申请书,要求有关鉴定部门明确颅脑损伤和窒息到底哪个是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殴打所致的颅脑损伤的程度怎样。 接下来的论辩更加引人注目———如何看待片等五人殴打郑的行为?控方出击利落,辩方律师亦从容过招。 公诉人:在双方互殴之时,总管曾劝阻片等人不要动手打人,但片等人不听劝告,继续殴打。这行为在主观上即是报复伤害。 辩护律师孙钢:郑强要小姐卖淫的行为是非法的,有人好言好语相劝,他非但不听,还动手打人。这种行为是必须制止的,但是如果制止不了怎么办呢?(转向旁听席)我想谁都知道该怎么办? 辩护律师蔡立庆:我认为片等人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只是行为有过失,我倾向于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 法官(介入辩论):法庭认为有一点是必须说明的:正因为片等人的主观行为,导致了他们站在这里接受审判。法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