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退5300协警员 非警执法即是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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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9:0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2004年元旦前夕,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俗称协警员)进行清理整顿的行动在四川告一段落。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公安机关对协警员队伍进行的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清理行动。此次行动期间,全省共清理出相关人员5300余人,并全部从执法岗位上剥离。 使用协警员是一柄“双刃剑” 协警员并非新生事物。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省各市、州公安机关先后招聘协警人员(性质上属于临时合同工),初衷是缓解警力严重不足的压力。 有关数据显示,我省警民的比例为万分之五点三,远远低于全国万分之八点八的平均比例,在西部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也是最低的。建市较晚的一些市(州),警民比例甚至不足万分之四。在甘孜、阿坝、凉山州等民族地区,这一矛盾表现得更加突出:甘孜全州18个交警大队中,仅有1名或2名民警的大队就有10个,这一数字甚至不足省公安厅公路巡警警力最低配置要求的一半。 协警员在协助公安干警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否认。以自贡市为例,2002年招聘110名协警员,一年中协助交警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近200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4人,破获一系列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他们中,还涌现出勇抓持刀行凶歹徒的刘能、协助民警成功阻止预谋爆破抢劫银行案发生的程平等一批优秀协警员。 “使用协警员是一柄‘双刃剑’。”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宋丰昌和李长洲看来,利弊转化的关键在于管理,否则,“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协警员队伍太大,管理不严。有的地方协警员人数已大大超过正式民警,需要通过收费、罚款来养活,必然导致乱收滥罚;有的地方协警员仍在单独执法,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又不按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办事办案,严重违法,损害公安形象,还养懒了一批民警。”2003年7月,在一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上,省公安厅厅长吕卓毫不留情地指出,这样搞无异于“饮鸩止渴”。 就在这次会上,旨在规范交警执法的四条规定推出,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协警员只能协助民警执法,不得单独执法,不得单独实施处罚。 这一规定无疑是公安机关全面清理整顿“协警员”队伍的前奏。 “清理协警员首先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因为非警执法就是违法。其次,协警员的人事权在地方,招收和管理中的不规范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其进行清理也是维护公安队伍形象的需要。”省公安厅人事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 清理加剧警力匮乏矛盾 动作最早的是达州。按照省委、省委政法委的指示,从去年7月6日起,达州市公安机关展开一场执法队伍自纠自查行动。行动的重点,是把公安执法队伍中那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又在执法岗位上参与执法的人员清理出来,让他们不再直接参与事件处罚、案件处理等执法活动。 半个月后,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非警执法”人员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并对解决混岗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9月12日,全省的清理整顿行动全面启动。 然而,此次清理整顿使我省公安队伍原本就存在的警力不足问题愈显突出。达州市共有372名执法岗位上的协警员被清理。作为拥有635万人口的大市,这里的警力在全川都属偏低水平,许多派出所甚至只有两三个人,协警员一被清退,所长就变成“光杆司令”。 为保证清理工作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特别批准公安机关一次性增加3500个地方编制的名额。但让人意外的是,名额“过剩”的现象竟然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地方财政拿不出足够的钱,只能有多少钱招多少人。 在这种两难境地下,全省超过60%的协警员被留用。不过,留用人员被戴上“紧箍咒”:只执勤,不执法。 内部挖潜与规范管理并举 泸州是此次清理协警员最彻底的市(州)之一,查出的172名协警员全部解聘。泸州市公安局局长杨正律告诉记者,以前有些基层单位1/3的人是协警员,清退后,各区、县一面抽调机关人员到基层,一面号召一线同志发扬奉献精神,同时采取一系列激励机制,基本保证了工作的正常运转。 但对于我省大多数地方而言,在相当长时期内,协警员有存在的必要,“一刀切”并不可行。加强对协警员队伍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这方面,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经验值得借鉴。为缓解成都市交通压力大、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成都市交管局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成立城市道路交通协管队,现有队员近1000人。协管队实行招聘制,队员在上岗前都要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严格培训,上岗后仍要接受培训以及协管队、所在分局、所在警务区民警的三级考核,从而保证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根据《条例》,协管队员可以进行小额罚款,但所有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其工资收入纳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与罚款多少无关。该局还专为协管队员配备对讲机,当遇到超出协管权限的违章行为时,可向警务区民警报告,由民警到现场完成执法。 链接 公安机关清理整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执法岗位参与执法的工勤人员;在执法岗位参与执法的协勤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违反规定进入公安队伍的未评授警衔人员;已评授警衔但未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已具备公务员身份未入警的人员;在执法岗位参与执法的其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以事业单位名义接受工人,用于公安机关或队伍执法岗位人员。 四川日报 记者陈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