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奖励设特等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9:27 光明日报 | |
记者 金振蓉 本报北京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将对今后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授予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这改变了自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国家科技奖励中没有特等奖的状况。 近日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全文见A3版):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原来的《条例》只规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没有设立特等奖。 现在形成的国家科技奖励,即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是自1999年开始实行的。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