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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物公司,救急还是助恶?(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9:32 南方都市报
寻物公司,救急还是助恶?
  专门帮人寻回失物的公司悄然现身,有人指其失物来源可疑有人赞其急人所急

  上月25日,本报刊发的《代人寻物公司现身番禺》的报道引发读者关注。这家公司专门替人寻回失物,从中赚取“咨询费”。明明是自己被偷被抢的东西,却要花钱从这里领回。大部分失主为此质疑失物的来源,却又只能无奈接受。有趣的是,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人士对这一“新生事物”也表现出了大相径庭的态度。市场的需求还将催生大量此类新兴行业,他们需要热情的关注,更渴盼理性的引导。

  记者调查

  认领失物者多是被偷抢

  上月29日,本报记者再次来到位于番禺区大南路的这家公司。

  不足20平方米的房间内摆了两张办公桌,墙上没有悬挂任何营业执照。在记者当天下午在该公司内停留的一个小时内,先后有两名女士前来认领失物,还有一人打来电话登记失物信息。两名女士分别于日前被偷被抢。在经过一番对失物来源的质疑和争辩以及讨价还价后,两名女士分别以70元和100元的价格领走了自己的证件。徐某指着桌下随便丢着的许多塑料袋说,这些都是等待认领的失物。

  前来领物的杨小姐是番禺一家酒店的服务员,她告诉记者,前段时间酒店的确收到过该公司的卡片。记者随后又在番禺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清洁工,他们都表示见过记者手中拿的该公司的卡片,但是并没有向该公司上交过东西。

  记者采访的18名市民中,多数对寻物公司不持认可态度。但是,在被问到有证件被寻物公司拿到是否会花钱领取时,则只有一人明确表示不会。

  记者就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分别询问了寻物公司经理徐某。

  问:为何不悬挂营业执照?

  徐某:营业范围有出入,挂出来反而麻烦。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这种性质的公司,我在注册时只好打个“信息咨询”的擦边球。客人有怀疑的就让他们自己去工商局查。

  问:怎么会想到从事这行?

  徐某:我原来是番禺一家农机公司的员工,下岗后一度无事可做,到香港时曾经见到有这样的寻物公司,同时联想到自己以前丢失驾照,花几百元历时三个月才得以补办的经历,就萌生了办个寻物公司的想法。

  问:公司是怎样“寻物”的?

  徐某:我们先印制卡片,广为散发,散发的主要目标是环卫部门、车站以及酒店宾馆的清洁工。因为这些人最有可能接触到遗失物。这些人捡到失物后送到这里,会得到少量的定金,失物被认领后,会再付一定的劳务费。一般遗失物中都会包括电话本之类的东西,我们会根据上面的电话,联系失主。失主上门领取失物时,必须要交一定的“咨询费”。收费标准一般为每个证件30元,还可以讲价。另外,最近由于影响大了,也有不少失主主动上门登记申请代寻。这种情况下,要先交5元钱的“资料费”。

  问:前来认领的失物主要是何种情况丢失的?他们会因为失物来源不明拒绝付钱吗?

  徐某:前来认领失物的以被抢被偷者居多。这些失主往往会质疑失物来源,但最终还都会交钱领证然后走人。

  问:为何不让失主与捡到失物者相见?

  徐某:见也可以,但清洁工也有自己的工作,每次都见面会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

  问:怎么保证来送交失物的没有犯罪分子呢?

  徐某:目前送交失物的基本都是清洁工,陌生人还没有见过。

  市民意见

  正方

  观点1:节省精力减少损失

  李女士(主妇):还可行吧,主要是补办证件挺麻烦的。包被抢后,能拿回来证件资料总比什么都拿不回来好,也算个意外惊喜吧。要是中间没有什么勾结黑幕,倒还是一件急人所急的好事。

  陈小姐(医生):反正已经被偷了,能有人帮我们尽量减少损失也是好事。就是明知该公司与小偷有染,也只好认了。你说还能怎么办?又没有什么部门能起到作用。

  观点2:满足需求弥补空白

  李女士(主妇):在目前的中国,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寻找失物的机构。捡到东西后,一般是上交给一些政府部门。但是,失主来认领,他们就给你;不来,他们也不会费时间去想办法联系你。因为这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另外,从拾物者一方来说,没有经济刺激,就不会有积极性。有了这样的措施后,最起码得到失物的可能性是增大了。所以,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措施也真的有其积极意义。

  金先生(经济学硕士):凡事有需求就有市场,不能总是从道德范畴理解问题。对于寻物公司,至少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事本来应该由公共机构来做,但是目前没有。所以此举也是满足了人们的需要。

  观点3:新生事物应该宽容

  孙先生(大学教师):听说这件事了。我觉得还是应该宽容一点。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肯定有其存在的理由,该寻物公司之所以能够存在这么长时间,而且有越做越红火的趋势,是因为它填补了以前完全空白的社会需求。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怀疑它会有不良倾向,而在它刚刚萌芽时就一棍子打死。我觉得积极地引导规范其行为,使其往健康的方向发展,才是?硇缘淖龇ā?

  邱小姐(公务员):人家毕竟付出劳动了嘛,收费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没有抓住什么违法的把柄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允许其存在的。

  反方

  观点1:失物来源令人生疑

  黄小姐(财务人员):不认同。我被抢走的东西他怎么会找到?他凭什么找到?他给自己设计的理由好像非常冠冕堂皇,但是,我还是表示怀疑。怎么那么巧?我这边刚刚被飞车抢包,他那边就说有人送去了。

  唐女士(铁路职工):我认为十有八九存在问题。我的东西今天被抢了,但明天就完好无损地出现在他那里,惟独没有了钱物。这太令人生疑了。也许我是太小人之心了,呵呵,但第一感觉就是抵触。

  戴先生(留学中介职员):偷抢、取走钱物、将证件卖到所谓的公司、公司联系失主、失主再从公司手中买回自己的证件。这可能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谢小姐(广告人员):他说大部分失物是从环卫工人处得来的,那为什么环卫工人不亲自和失主联系,免去中介的盘剥甚至可以有个更高的要价,而非要老老实实地听从他的安排呢?环卫工人真想不到这一点吗?我表示怀疑。

  观点2: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李小姐(大学生):如果我的东西丢了,我宁可不去认领。因为我觉得这是在助长歪风。因为大家这样做下去,就会使他们供需两旺。唉,这太让人难以接受了。长此下去他们的产业不是越来越红火了吗?

  张女士(银行职员):偷证都可以卖钱,这不是太赚了吗?这样做几乎是在鼓励犯罪。我问了身边的家人朋友了,他们都和我一样观点。

  观点3:有悖传统价值观念

  陈先生(机关干部):撇开失物来源是否有问题不说,这种做法也和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念不符。“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拾金不昧是我们教育孩子的一种基本的美德。我很担心,这样的公司出现后还有几个人会去主动将捡到的失物归公。而且肯定会有人不甘心寻物公司从中赚大头,而去主动联系失主,索取报酬。这不是乱了套了吗?

  史先生(教师):出于个人需要,我会出钱拿回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相信大部分人也一样。但是,东西都上交到你这里,那政府部门将会变成何种角色呢?

  观点4:必会成为销赃渠道

  李先生(外企员工):即使该公司现在的失物来源全是清白的,以后的来源也一定会有赃物,这是必然的。因为,该公司并不具备辨别送交物品者身份的能力,或者再进一步说,即便他有此能力,甚至明知来送交物品的就是一个飞车抢包的惯犯,在利益驱动面前,他为什么要拒绝呢?而且又没有任何监督机制。所以,我觉得最可能的情况就是犯罪分子和寻物公司彼此心照不宣,这样即便出了事,寻物公司仍能以“并不知情”的理由为自己开脱。

  律师观点

  无权强索额外费用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所有的拾得物,拾得人为了保管维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应该在取得遗失物后给予补偿。如拾得人对于拾得物未支出任何费用,法律没有授权拾得人可以索取费用。亦即对于这种情况下索取费用,法律是不禁止也不鼓励,若失主不愿给,拾得人也不能强求。但如果任何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物,而故意购买、牟利,就构成了《刑法》上的销赃罪。

  如果寻物公司的确是依靠广泛的社会关系和资源,及时发现遗失物,并通知失主领取,失主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公司为此所耗费钱财人力物力的补偿。但是,公司也绝对不能强行要求失主支付超出实际费用之外的费用。但如果该公司是从犯罪分子处有意无偿取得或购买对犯罪分子来说无用的物品,并为此而向失主索取费用,该公司的销赃行为就已经成立,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销赃罪。

  总体来说,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不应该予以肯定的。除了该公司属于超范围经营外,将来很难避免地会成为销赃渠道。这是由商业公司追逐利益的本性决定的。而且这种销赃行为将会更加隐蔽、灵活,甚至发展成更大规模。而且从操作上来说,任何部门都很难调查清楚失物来源。所以,此种经营行为应该予以限制,甚至禁止。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文永律师:对于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我认为该公司为失主提供的是失物信息,只要能保证合法经营,就应当得到宽容对待。他认为,该行业是合法的,值得鼓励的。适当收费也是合法的,从法律上说该公司对失物的管理属于“无因管理”,该公司作为无因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失主在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偿。

  部门说法

  此举属超范围经营

  番禺区工商局注册科负责人:上级部门曾下发文件,不允许开设此类代人寻物公司。因此,在该公司申请注册时,没有得到批准。该公司申请人是在将经营范围改成了“企业信息咨询”后,才得以批准注册的。但是,该公司现在的做法显然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我们将会对此收集证据,进行核实。如果事实确切,我们将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相应处理,让其改正其超范围经营行为。

  广州市工商局企业管理处负责人:该公司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种性质的公司?⒚挥忻魅返乃捣ǎ簿褪撬导让凰翟市恚裁凰挡辉市怼D壳埃馑坪醺嗟氖且桓龅赖路冻氲奈侍狻U馐且桓鲂挛侍猓永疵患挂傺芯俊?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海涵宋慕新

  欢迎读者点题。E-mail:wangqin567@vip.sohu.net,传真:020-87373419。一经采用,即按报料奖标准付酬。

  图:

  这家公司的服务说明中写着“拾物归还,益己利人”。 本报记者 谭伟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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