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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以人为本 今年百姓开始拥有更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0:28 中国青年报

  编者按:2004年1月1日,我们迈入新年的第一天,一部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即与我们同行。在新的一年,人们还发现,更多的权利被以法律的名义赋予中国百姓,而一些多年来人们深恶痛绝的旧有痼疾将被法律铲除。

  2003年,作为新一届国家立法机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9部法律:《居民身份证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口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其中尤以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

  盘点2003年的立法轨迹,我们会发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宗旨,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理念,鲜明地烙印在每一部法律中。2004年,当这些法律陆续走入百姓生活中时,相信那些写在纸上的冰冷、僵硬的法条,因其可贵的人文情怀和人性化色彩,会使每一位普通百姓感受到更多的法律温情与护佑。

  更加令人振奋的是,于2003年12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无疑,这些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正式写入宪法的大写的权利,会在中国公民权利保护宣言书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发放居民身份证范围全面扩大

  法律: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而且,明确取消对现役军人、武警,以及服刑、劳教等人员的发证限制。

  感言: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小学学生李梦云听说自己可以办身份证了,感觉很神气,希望妈妈明天就带他去办身份证。梦云的母亲这几天正打听到哪里申请,怎么申请,什么时候可以办妥。“寒假我们带孩子乘飞机到外地去旅游,办个身份证方便一点。”小梦云则想,以后他也可以凭身份证自己存压岁钱了。

  点评: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全面扩大,标志着我们由此进入了“人人有权持证”的社会,这是对公民身份权利的法律确认,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加平等、公平、全面。专家认为,公民人身权法律地位的提升,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这表明身份证已不再仅是户籍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公民公法、私法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

  相关:目前,第二代身份证样证已亮相,今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长沙、湖州等地将进行身份证换领试点。一批居民将于今年3月率先领到新身份证。全国范围内的换发身份证则在今年底全面启动,预计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

  二、迁户口不必换领身份证

  画面:26岁的唐先生,一共办过5个身份证,号码也有两个。“毕业后我的第一份工作在长沙,上班后要换新的身份证,现在到北京来工作了,户口转来了,还得换。”唐先生说,“每换一次要等很久,办急事没有身份证很不方便。”而且,有人办新证后,不交旧的身份证,手里会有好几个身份证。

  法律: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申领、换领、补领期间,急需使用的,还可申领临时身份证。

  感言:户口本、身份证,是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大证。如今社会生活变化快,搬家是常事,但迁了户口本还要再换身份证,费时费力,麻烦多多。唐先生说:“迁户口不再换身份证,省时省事,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是真在为老百姓着想了。”

  点评:人大常委会常委们在审议该法律草案时提出,现在人口流动加大,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没有必要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换领身份证。此外,身份证号码是居民终身不变的的身份代码,新的身份证具有机读功能,对户口变动情况可以记载。这为今后一证多能、有助于公民自由迁徙埋下伏笔。

  三、盖章不再跑断腿

  背景:老百姓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最头疼是“脸难看、事难办”。为了去不同部门盖章,要辛苦奔波无数趟。

  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不能集中的,也可以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原则上,行政许可不得收费。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

  感言:北京市西城区一家书店的老板说:“去年下半年我申请新书店时,办各种手续一点也不麻烦。西城区有个办证大厅,所有的事都在那里可以集中办好,这两年在北京办许可证可比以前简单多了。”店老板5年前刚开店时,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去盖章,办了1个月。“现在只在一个地方顺着窗口排下去就行了,到最后告诉你,5天后来取,所有的事情全OK。”

  更让这位老板高兴的是,现在北京办许可实行“首问制”,“就是你见到第一个办事人员,他得告诉你所有的问题要去哪里解决,不准说‘不知道’。”

  点评:近年来,行政许可的诸多弊端历历可数:过多过滥,甚至乡政府、县政府都在设行政许可;实施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暗箱操作”;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行政许可成了腐败源。《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旨在对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作出法定规范,从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给普通公民以众多便利,它的实施将对中国行政制度变革产生深刻影响。

  四、重大许可事项要听证

  法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感言:中科院李仪博士说:“重大许可事项要听证,体现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原则。以前,许可的条件、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公开,难免出现一些不正常的交易和权力寻租行为,从而滋生腐败。”李博士认为,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点评:即使规定了许可设定的范围,如果没有有效制约,政府还是可以任意设定许可,在规定审批程序时加进自己的利益。为从程序上制止滥设许可,对涉及面广的、重大的事项设定许可,如有关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征地建设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百姓意见,确保作出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五、不许乱查、乱扣身份证

  画面:深圳的郑先生曾碰到过这样一件事,至今提起来仍愤愤不平:有一年夏天的晚上,郑先生睡不着觉出来散步,没想到在街心花园遇到警察,要查他身份证。郑先生临时出门没带身份证,硬被带到派出所去说清楚:大晚上出来想干嘛。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遇有以下情形,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犯罪嫌疑的人;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感言:“是该严格限制、制约、规范那些执法者的行为了。”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李亦菲博士说,“不分场合、情况,随时随地都查公民身份证,其执法理念指向是假定所有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专家指出,对执法权力进行有效约束,尊重公民人身权、隐私权,是从“警察国家”向“公民国家”、“法治社会”的转变。

  点评:孙志刚仅仅因为没带暂住证,最终以生命代价为自己证明清白。“在公权力面前树起对私权利的保护墙”,就是说要严格制约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随意侵犯和践踏。只有使执法者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规范和约束,才能使公民个人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六、“撞了”不能“白撞”

  背景:“撞了白撞”的说法,最初出现在一些地方的交通法规中,如果行人违章被车撞,则未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这种做法一度引起全国范围内的激烈争辩:行人与机动车,谁的权利更应保障。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其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感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某交警支队陈警官说:“以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伤亡,如果司机没责任,行人就要负全责。司机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行人10%的医疗费或安葬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当然,交通安全的前提是所有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事故自然会减少。”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撞了白撞”的立法否定,被称为一场“人道主义的胜利”。立法审议中一位委员的话令人动情: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属于弱者;与机动车的道路行驶权相比,无疑,人的生命权是第一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展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对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令人更多地体会到法律对生命的尊崇和护佑。

  七、拖车不能收费

  画面:电影《没完没了》中正剃头的葛优,见警察三下五除二将他停在路边的车拖走时,披着披巾追赶出来,大喊:“人在呢、人在呢”,令人忍俊不禁。可这一幕,正是许多有车族的心头之痛。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规临时停车的,可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司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交管部门指定地点停放。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车损坏的,应承担补偿责任。

  感言:一次,田小姐办事后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停车的地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一打听才知道车被拖走了。田小姐说:“违章理应受罚,按规定是罚5元,扣3分。而我的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停车场,也就两公里,清障车收费200元,一公里100元。已经挨罚了,又收如此高的拖车费,这是什么逻辑,合理吗?现在取消了好,早该这样了。”

  点评:交警拖车中的许多现象受到抨击:拖车收费过高,车被拖走后不告知车主,车主心急如焚不知到哪里找车,还有的野蛮执法,造成车辆损坏,却没有说法。规范交警拖车行为、不得收费,等于切断了执法机关借此“生财”之道,还行政执法应有之义。

  八、严禁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画面:跑长途的司机多有被罚款的经历。司机被罚叫苦不迭,可警察也有苦衷:要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感言: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周忠进律师列举了乱罚款的种种现象:由于有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的压力和多罚款个人多拿回扣的利益诱惑,有的交警逢车必查,逢查必罚;有的只在容易出现违规情况的地段定点设卡;有的执勤中还有意躲在暗处等待违规车出现,然后罚款了事;还有的交警故意拆除停车站牌,人为制造罚款理由等,导致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点评:此规定彻底切断了权力寻租的链条,割除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的“有机”联系,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乱罚款、以罚代法等不良现象。

  九、验车不得附加条件

  背景:北京市自1998年3月1日起,对城八区机动车新车上牌时,须交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一些车主无奈之下,只好托人拉关系去弄泊位证明,办一个泊位证明花费1000元至3000元不等。只要花了钱,即使没有泊位,也能顺利验车。这种做法遭到普遍非议。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感言:从1月1日起,北京市已明令取消停车泊位证明。姜小姐如释重负:本来要办泊位证明的1000元钱省下了。北京市海淀区的曾先生说:“因为和这个不合理规定生气,我一直没买车。今年可以圆梦了。”

  点评:泊位证明的办法并没有解决北京市机动车管理中的问题,反而滋生了乱收费等腐败现象。政策制定的漏洞,只能是让不法行为有机可乘,为腐败撑起保护伞。用法律来革除旧规弊端,才能保证公平与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

  十、“特权车”平时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画面:一天傍晚,徐女士下班回家,突然听到一阵紧急的警笛声呼啸而来,她和其他行人赶忙让道,结果警车在她身旁的一家酒楼前停住了,从车上下来的人进了酒楼。徐女士不解:“哪有吃饭也开警车鸣警笛的,荒唐!”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所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感言:警灯闪烁、警笛呼啸,经常有一些并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权车”霸道地强行超车。更有甚者,据报载,一公务用车竟被当作领导母亲出殡灵车。长此以往,如同“狼来了”,即便这些车真有紧急任务,也免不了被群众误以为“耍特权”而遭白眼。

  点评:“特权”也需有度。还老百姓平静、有秩序的生活空间,是对公众生活居住权的尊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所在。此规定凝聚着法律浓浓的人文关怀。

  十一、行政执法权有了更多高压线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中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或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未经考试人员发放驾驶证,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非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

  点评:这些规定都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行使作出种种严格限制,一些以往我们司空见惯的不正常现象,一些以往群众敢怒不敢言的不法行为,都由法律予以明令禁止。这不仅表明政府行使权力皆应由法律授予,而且意在强调,行政机关只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才能确保百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正是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理真谛。

   本报记者崔丽 实习生黄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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