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昨通过 能劳不动不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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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0:58 东南快报 | |
核心提示 昨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办法》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城乡差别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 居民保障金额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村民保障金额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补助金额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两次以上者不享受低保。标准分为三大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根据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结合本年度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将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其中,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两人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一人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提高,三人户和三人以上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降低。 思明区、湖里区的居民适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居民适用其所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厦门本市村民适用其所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适用其所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是计算城乡居民能否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关键。 家庭成员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村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十二项目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慰问款物及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照顾人员的补助金; 2.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的津贴,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 3.职工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基本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4.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5.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6.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7.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 8.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9.老年人按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10.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 11.因就学困难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开支的部分; 12.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补助金数额计算 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时,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或者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以及迁移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期满需重新申请 保障对象是居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6个月;保障对象是村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1年,《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届满,仍需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批准当月起至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消失时终止。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的,自其就业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户籍在厦门本市内迁移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不享受低保对象 1.外地到厦门就读的在校学生; 2.在申请时已在厦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3.购买商品房户籍迁入厦门本市未满5年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两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5.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6.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背景资料厦门低保工作进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并称为“三条保障线”,其中低保是最后一道保障线。 1993年,厦门市开始探索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时全国只有厦门市和上海市在开展这项工作。1997年,厦门市政府颁发了《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从城市扩展到农村。至去年6月,厦门市低保对象共有8538户26017人,低保覆盖率达1.83%。据称,厦门市目前的低保覆盖率在全省较高,但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处于中偏下。 作者:陈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