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矿难事故案被告石新泉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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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1:23 法制日报 | |
本报忻州1月6日电(记者武建中)备受关注的本报曾多次报道的山西繁峙“6·22”矿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于日前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主犯石新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山犯行贿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新泉违反国家有关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无合法手续,非 被告人殷山、杨海龙、王建勇为谋取私利,共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非法承包义兴寨金矿○#脉“探矿”权后,这一矿区又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殷山无探矿资质而非法承包义兴寨金矿○#脉的探矿权,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并向殷山提出劳动安全整改意见后,殷山置之不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影响极坏,其行为又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实行数罪并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