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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手持结婚证要求继承权 儿子状告区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2:59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1月7日电(邹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奇怪”的行政诉讼案件:2003年7月17日,贵阳市民沈在龙因病去世,家属认为本已离婚的“原配偶”王玫梅却在此时拿着与死者的结婚证出现,要求参加继承,其原来的婚姻关系究竟如何引发了一场官司,结果原告一方败诉。

  原告沈小剑之父沈在龙与王玫梅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9月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登
记结婚,2002年9月,双方到南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经该处审查后,发给王玫梅、沈在龙离婚证。但是,就在2003年4月,南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又宣布王、沈弄虚作假,该离婚登记无效,收回了离婚证,发还原结婚证。

  原告沈小剑认为,南明区民政局发还从本质上来说已经被注销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发还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并应受到罚款处罚。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以及《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按结婚程序来办理,重新颁发新的结婚证,不应该“发回”原结婚证。

  被告南明区政府认为民政局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王、沈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承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请求维持南明区民政局的发证行为,对此要求,王玫梅给予支持。

  南明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王玫梅、沈在龙在南明区民政局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离婚登记之事实,故南明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婚礼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王玫梅、沈在龙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发还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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