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自己"减"251天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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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5:11 北京青年报 | |
按判决书原定在今年7月12日出狱的红安县城关人吴家乐,在狱中自学有关法律知识后,为自己争取了251天的自由。 据《武汉晚报》报道,1999年2月27日,吴家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红安县司法机关羁押,同年10月25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年11月11日,他走出看守所。2001年7月13日,吴因再次偷盗他人财物被收监。 2002年初,吴有一次看到自己的判决书,服刑时间为“从2001年7月13日到2004年7月12日止”。不久,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发现自己羁押的时间没有计算在服刑期内,与有关刑期计算的法律条文不符,掰着手指头算了算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 2002年8月20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将吴的服刑截止日改为2004年1月12日。吴认为仍少算了41天,去年3月再次向黄冈市检察院申诉。经市检察院调查核实确认,县法院第二次下达刑事裁定书,将吴的服刑截止日改为2003年11月1日,即比判决书上的原定时间缩短了251天。吴家乐已于去年11月1日“提前”出狱。 该县检察院一工作人员称,他从没听说过犯这种常识性错误的判决。县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夏庭长称,此错属计算性错误,责任在于他。1 作者:陈学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