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进拥军优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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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09:26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市政府发言人焦扬昨天说,上海市政府将制定地方性规章进一步推动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近期将首先出台《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日前举行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规范性文件。 由上海有关部门经过5个多月研究草拟完成的《若干规定》,是依据我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上海实际 据介绍,在去年年初举行的市人代会上,驻沪部队代表曾提出,应通过立法来巩固和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上海市领导陈良宇、韩正等对此建议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抓紧落实。此后,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市双拥办会同20多个委办开展了多个专题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若干规定》的文本。 发言人说,即将出台的《若干规定》共29条,其中3条为总则性或附则性条款,有15条是对现有政策加以重申的,有11条是通过总结“双拥”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对拥军优属工作给予加强、完善和落实的。这11条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对现有法规、政策予以进一步落实的条款。比如,为了形成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机制,将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有关法律顾问处、咨询站,为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为切实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就业和生活,将要求所有单位都要优先安置烈属就业,对丧失劳动力无法就业的烈属将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发放抚慰金。 二是以总结固定“双拥”实践中的成果为主要内容的条款。比如,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科技拥军,帮助驻沪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对部队科研立项等给予扶持,政府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对部队组织军事训练给予免费。除伤残军人外,对烈属也将实行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包括部分具有市内公交功能的旅游专线)。享受收费观瞻场所免费优待的对象范围,从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扩大到革命烈士家属。 三是结合新形势,完善和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条款。比如,为解决就业方式改变造成的军官随调家属户口迁移困难的实际问题,变无单位不予落户为经审批随调后即可落户,即先落户再就业。军官随军随调家属就业采取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保底就业为基础的方法;对失业期间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军官随军随调家属,采取个人、地方有关部门共同承担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优抚对象在子女入学、支付公有住房租金和购买公有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为便于《若干规定》实施,由上海相关委办局参与的各个课题组已着手制定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出台后,也将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细化和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