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转基因法留漏洞 雀巢抠字眼规避中国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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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0:18 温州新闻网 | |
只因知情权中欧有别 “雀巢是个令人尊敬的公司,可是在转基因食品一事上,它却让我们一再失望。”在昨天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研讨会上,上海市消费者朱燕翎女士如是说。 这位略显疲惫的母亲在去年3月份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一种名为“雀巢巧伴伴”的产品 于是,朱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将雀巢公司告上法庭。半年多来,此事却一直没有明显进展。12月16日,朱燕翎与代理律师吴冬赶赴雀巢瑞士总部,与雀巢三位高层进行了一个小时的会谈。“会谈的气氛非常好,但他们表示,在法庭判决违法之前,他们将继续生产没有标识的转基因食品。” 抠字眼 雀巢规避中国法律 “雀巢严格遵守每一个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在某些欧洲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时,雀巢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致媒体的公开信中,雀巢方面这样说。 但是,雀巢认为它没有违反中国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对于含有转基因的事实,雀巢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而是强调“没有销售任何转基因农产品原料及直接加工品。” 目前我国对于转基因的管理,主要作为农作物对待。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定义是转基因农产品和其直接加工品。“雀巢不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农产品或者直接加工品,而是食品――或农产品深加工品。”吴冬说。这样的话,雀巢就避开了《条例》――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关于转基因产品的法规。 太匆忙 首部转基因法留下漏洞 “《条例》的出台急了些,当时只考虑对付美国大豆了。”一位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说。 据了解,我国大豆进口已占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美国占相当数量。而进口大豆中80%以上是转基因产品。中国制定转基因法规时,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在内的多家部门都在争。“道理很简单,谁主导制定《条例》,就意味着谁拥有相对的权力。”这位专家说,“因为限制美国大豆进口的关系,农业部最后如愿以偿。”事实上,《条例》出台之后,美对华大豆出口迅速减少。“当时没有人料到会有朱燕翎与雀巢这样的官司。”这位专家说。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公开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共5类17种。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确认,雀巢产品不在此列。值得一提的是,直至目前,第二批农业转基因目录仍未出台。 《条例》出台之后,卫生部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其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如果被当作食品而适用卫生部的办法,雀巢无论如何也逃不了。”朱燕翎的律师吴冬说。 两次检测 两个截然不同结果 朱和吴冬仍对这次不寻常的诉讼充满信心。去年8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中心转基因食品检测实验室对雀巢巧伴伴进行检测,发现含有转基因大豆成份。 检测结果让吴冬心里有了底。“尽管《条例》不支持我们,但我们毕竟还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冬说。 然而,吴冬很快就无法乐观。去年12月17日,根据雀巢方面要求,上海农科院对雀巢巧伴伴样品进行复检,结果与初检相反:样品不含有转基因成份。 作为农业部指定的权威检测部门之一,对同一产品进行的两次检验,为何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对此上海农科院方面未作任何解释。但据了解,两次采访的是不同的检测方法:第一次采用的是巢式PCR方法,第二次采取的则是大豆定性PCR方法。 据悉,转基因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在检测方面,目前国内仍无统一的标准。 雀巢事件凸显立法空白 “转基因检测是转基因立法的一个前提。”香港《基因时代》中国业务总监吴章祝说,“在欧洲,转基因检测有明确标准,同一机构对样品采取不同检测方法是很难想象的。” 据吴章祝介绍,在转基因立法方面,国外是先进行有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定,然后再出台法规,“但国内却反过来了”。 据国家环保总局生物安全办公室副主任薛达元介绍,欧洲对于转基因检测标准是:转基因成份超过0.9%就视为转基因产品,而我国的相关检测却只定性不定量。“这样伸缩性就很大,客观上给检测造成了困难。”薛达元说。 检测问题显然困扰了有关法规的实施。据悉,因为国内检测技术不过关,与《条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也被推迟至今年4月20日实施。由于对复检结果不满,12月29日,朱燕翎就其后来购买的一袋雀巢巧伴伴再次起诉雀巢,虹口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至于这一次由谁检测,采用何种方法检测,目前仍不知晓。(来源:东方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