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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作品要付稿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0: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昨天正式生效。《决定》规定,网站转载、摘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决定》指出,在网络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上述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保护。

  《决定》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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