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车库变成人家“后花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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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0: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讯用了六七年的共用车库突然变成了别人的私人财产,而且设计为车库的负一层在别人的房产证上被标为仓储。这样的怪事让住在二里街水景阁的住户们想不通。 据该楼业主霍斌先生介绍,他所居住的水湖路24号水景阁于1996年建成。1997年他买进入住。当时他与开发商安徽物业发展公司的购房合同上明明白白写明房屋建筑七层全框架结构,其中地下一层为车库,地面六层为住宅房。当时他就是冲着负一层车库用着方便才买 2003年11月,该楼四家有车住户联名向安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文,提出按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该楼停车场收费应由管理本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且要经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否则他们自2004年将停止交费,并将停车场管理交由本楼人员自行管理。结果事情突然起了变化,2003年12月29日,该楼住户看到梁某贴出的一则告示,称该楼负一层自竣工后就由其一次性购买,并办理过产权登记,因此产权应属其个人而不属于该楼公共设施。水景阁业主如要想继续使用,必须按时交纳停车费。而且其还提供了一份房地产权证。原来几位业主当然不同意,结果1月4日晚上,梁某将一辆车堵住车库大门,业主的车进不了也出不去,直到第二天早上。 霍先生们坚持认为,这个车库应为业主们的共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更不能将其卖给个人。而且梁某的房产证填发日期更是2002年10月21日,并非她所说的竣工之时。 记者联系到安徽物业发展公司工作人员梁某,她说自己在1996年左右就买下负一层,具体多少钱买下的不记得了。当初房子设计虽名为车库,但做仓库也可以。至于房产证上的日期她说也许是换新证换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科的王宏宝科长说,业主们购房时合同就标明负一层为车库,梁某的产权证却标明是仓库,这一点肯定不对。至于这个车库是否属公用设施要看该楼的规划。如果规划中定为公用设施,就不能为个人所有,产权证也将被收回。 (见习记者 朱萍)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