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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还可以期待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1:00 法制日报

  ———感言“2003打记者年”徐迅

  在网上输入“打记者”三个关键词,会有200多条新闻撞入眼帘。以往的常常发生于地方媒体或都市报,而2003年它开始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大牌媒体的记者联系在一起。和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曾经热炒“告记者热”一样,去年岁末之时,有新闻界人士惊呼:2003年是“打记者年”!而新华社则发出通稿,呼吁“法律给阻碍记者正常采访权力者以足够的
威慑”。

  法律,在保护记者正当权益方面能扮演什么角色?这个中国媒体人千呼万唤的角色将在哪一幕出场?

  记者是一个高危职业

  不能说“打记者”是正常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记者从来都不是一个只有风光和灿烂的职业。据美联社报道,2003年,全世界至少有83名新闻工作者殉职,这个数字比2002年增加了13人。

  记者们总是第一时间出现在事件现场。这些事件并非都是盛会庆典,嘉宾迎送,更多的是事故和灾难,常常与责任、与丑闻相联。为了获知真相并将它们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有记者蒙受诬陷身陷囹圄,有记者倒在战场的硝烟中,有记者死于黑恶势力的枪口下……他们用自由、鲜血以至生命记录历史,维护职业的尊严与荣耀。这就是记者的职责所在,也是新闻职业的魅力所在。

  我赞同这样的观点:每一个人在他做新闻记者之前,就应当对这份职业的危险性做好思想准备,特别是那些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准备面对危险,学会应对危险,应当是一门基本功。

  “打记者”事件的增多,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新闻报道对现实生活及事实真相的关注越来越趋于本质。为降低这种风险的危害性,有一些新闻机构给记者购买保险。如央视已经连续五年为“3·15”晚会剧组的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武汉晨报》则专门为从事暗访的著名记者王浩峰办理了100万元的高额保险。当“打记者”的消息频频传来之时,保险或许是比其他保障方式更为现实的选择。

  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在一次研讨会上,某位宪法学者发言道:“中国新闻界还没有搞清楚‘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此言虽显刻薄,却也有相当的依据。不知是转载者无意间的笔误,还是文章本来如此,我所看到的那篇报道中,国家通讯社的记者将采访权写为“权力”而不是“权利”,而电视屏幕的字幕上,观众差不多每天都会看到这两个法律基本词汇被混用错用。其实,同为“采访权”,此权非彼权,二者本质不同。而实现二者间的平衡,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使命,也是采访权该不该获得特别保障的根本所在。

  尽管国内曾经有人呼吁应当将新闻记者的采访行为等同于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建议在刑法中设立“破坏舆论监督罪”等,但除了“妨碍公务罪”对严格的犯罪客体实施保护外,对新闻职业给予刑事法律的特殊保护,眼下还看不到可能。

  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受到人身威胁的职业并非记者一家。近年来,打教师、打医生都不是什么新闻。如果哪个职业的从业风险高,就为哪个职业单独立法,不仅立法机构会应接不暇,法律制度也可能会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困境。

  每一个记者首先是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记者受到人身保护的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是获取报道资源的法律保障

  某项调研课题曾于去年在全国广播电视从业者中进行问卷调查,三千多名答问者认为:当前新闻从业最大的困难是“获取信息”之难,即采访难。这与“打记者年”的出现遥相呼应。“内容”就是媒体的资源,没有内容,媒体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于是“知情权”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采访权”等就成了媒体业呼声最高的权利诉求。

  在信息时代,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机构,煤、水、电、交通、通讯、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还有慈善等非政府机构都分别握有相当数量的公共信息,其中政府是公共信息最大的拥有者,而新闻机构只不过是公共信息的采集者。如果公共信息的拥有者就是闭口不言,动辄以“无可奉告”相向,甚至故意封锁消息,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即便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恐怕也只能是一种奢谈。在经历了“非典”之后,国人对此应当有更多的共识。而国家机关新闻发言制度的建立以及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则可以为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添加积极的注解。

  目前,由国务院负责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有了专家建议稿,有望出台;而《政务信息公开法》也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中。可以预料,当披露公共信息成为权力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公开成为一种常态,不公开成为例外时,记者们获取公共信息还会那么困难吗?

  因此,公共信息公开制度才是解决“采访难”的治本之策。

  采访是一门艺术

  著名的新闻传播学者陈力丹先生曾经在《中华新闻报》上发表短文指出:记者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与人沟通的能力。文章的大意是说:新闻是除了公文之外第二种较易掌握的文体。因此,新闻写作并不是记者职业技能的难点。记者的专业能力主要体现在获取信息方面,进而是与人沟通的能力。也就是怎样获得被采访人的信任,从而使他愿意与你交流,愿意把他所知道的告诉你。针对中国新闻界暗访与偷拍盛行的现状,这位专家进一步指出:如果都一“偷”了之,那就不需要记者这个专业。笔者深以为然。

  如果承认采访权不是权力,而是权利,就必须认识到记者与被采访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采访是心灵的交流。如果一个被采访人对记者根本就不信任,充满了戒备心理,他最直接的反应就是拒绝。因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沉默不语,更何况是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的被采访人呢。所以,这并不是由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

  在技术革命、信息爆炸、媒体增多的当今时代,急功近利和浮躁的社会病流行,新闻记者似乎也不像老一辈那样注重采访的扎实和采访的艺术了,以至于假新闻盛行,而采访遇到困难就呼吁立法。但是法律并不万能。如果说,新闻记者可以靠法律制度的保障获取公共信息的话,那么对于不受此类制度制约的被采访人,记者们就只能靠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来面对。此时,新闻界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将产生重要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近正在新闻界广泛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提出,要加强新闻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确是恰逢其时。在这方面,中国新闻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03年记者被打事件回顾

  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打;

  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中遭十几名环卫工人围殴;

  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在采访省教育厅时被保安群殴;

  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广州海印布艺总汇时遭保安群殴;

  8月13日,《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被人追打;

  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

  10月18日,山西《生活晨报》记者在307国道夏家营收费站采访时,被两名歹徒掷砖头,采访车被砸,记者手臂受伤;

  11月7日,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在湖南宁乡县采访时被围殴,采访设备被毁坏;

  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徐向宇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

  11月20日,福建电视台记者詹凯在福建寿宁县采访一起建设纠纷投诉时,遭县建设局局长的殴打,摄像机被扔进河里;

  11月29日,湖北电视台记者在湖北宜昌采访一家欠薪企业时被殴打,摄像机被夺;

  12月24日,新华社记者刘非小在湖南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采访一上访事件时,遭酒店保安扭打;

  12月27日湖南红网一记者因负面报道被湘潭中院扣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小时之久,期间遭受多次身体的折磨及语言上的侮辱;

  媒体上有关记者被打的报道还有:长春《东亚经贸新闻报》记者采访遭殴打;《青岛晚报》记者采访火灾遭遇毒打;《新快报》记者采访“飞车党”血溅街头;《深圳晶报》记者采访落水儿童遭暴打;《华商报》记者采访遭揪打;《北京娱乐信报》记者采访被打伤;据悉,有一名被称为“被打状元”的新快报的记者一年之内竟被打了5次,其中有一次差点送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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