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在法律依据上有欠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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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1:38 华商晨报 | |||
昨日下午15时,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任副书记和宣传部曹女士协同市工读学校李弘校长一行3人来到本报。 “晨报报道客观真实” 针对本报连续推出的几篇关于“工读事件”的报道,工读学校的李校长首次承认,本报报道的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是建立在实际调查基础之上的。工读学校感谢本报的监督。 他承认,如果事先知道一四二中学没有通知9名学生家长,工读学校决不会接收这9名学生入校。李校长介绍,如果学生家长不同意或者阻挠学生进工读学校,学校原则上也不会接收学生,因为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学校做法不理智” 对于工读学校不积极配合本报调查一事,李校长承认学校的做法有些不理智。李校长表示,学校已经组织全校老师3次对“工读事件”进行深刻学习和反思,并从学校自身找问题。 李校长还说,工读学校愿意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接受本报记者的监督与调查,并诚挚邀请本报记者深入了解学校生活。 “学生管理有问题” 李校长还承认,工读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确实有问题。比如限制学生自由方面,学生不可以随意出入校园,还有统一吃饭、统一活动等方面的问题,都是工读学校在管理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李校长最后还表示,工读学校在以后的教学中会加大管理力度,尽量完善工读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有欠缺” 对于工读学校教育学生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李校长承认,工读学校在一些制度和法律依据上有些欠缺。工读学校所依据的仍是1987年国家下发的相关法律规定,当时是由公安局协助办学,但在1999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公安局协助办学的规定,没有人知道工读学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本身是否合理。 对本报报道的“工读事件”,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任副书记表示,教育局已经开始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于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并依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到本报。 调查·背景 2003年12月18日,沈阳市第一四二中学9名“问题学生”被强行送至沈阳市工读学校“接受教育”。此时,家长对此并不知晓。 12月19日,9名学生家长才全部得到工读学校的通知,其中4名学生于当日返回。 12月19日至25日,工读学校以家长没交管理费为由拒绝5名学生家长看望孩子;12月26日,小锋的家长将500元管理费交给学校,被允许看望小锋,而其他4名学生家长仍被学校拒之门外。 本报2003年12月30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12月31日,另5名学生经工读学校同意被家长接回家。2004年1月5日,本报报道了对此事的“再调查”,同时“披露”了5名学生在工读学校的生活。 工读学校合法性遭到读者质疑。 本报关于此事的报道: 《没有通知家长学生被送去“工读”》(2003年12月31日3版) 《“问题学生”被强送工读学校再调查》(2004年1月5日3版) 《工读学校合法性遭到质疑》(2004年1月6日1版) 《市教育局要查“工读事件”》(2004年1月7日3版) 思考 从去年12月18日算起,一四二中学9名学生被强送“工读”事件已过去21天,本报对此事的报道也进行了一个星期。现在让我们欣慰的是,工读学校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对此事开始显示出一种积极的态度。 承认错误是改进的前提,但承认错误是需要勇气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相信沈阳工读学校将认真查找和弥补工作中的漏洞。但是在这一事实逐渐清晰的过程中,关心“工读”问题的人们不断地抽出了脉络,一点点地理清了曾经忽视太久的问题。 工读学校的身份是什么?送往工读的程序该如何?学校对于“问题学生”的界定靠什么……因为时代的局限,带来了法律的滞后,法律的滞后导致了责任的模糊,责任的模糊让行政执行中缺少了约束。 “后工读时代”需要公众重新思考。这种思考不应只是媒体和工读学校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