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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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1:4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建设:清出西安建筑市场 工商:年检不予通过 法院:先予支付民工工资 劳动:加发补偿金再罚5倍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顾荣)离我市解决拖欠民工工资联合接待处置小组确定的1月10日清欠截止日期还有最后两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提醒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赶快支付拖欠工资,否则将有严厉的惩罚措施等着你。 2003年12月30日,市解决拖欠民工工资联合接待处置小组发出2号通告,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有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必须于2004年1月10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确有困难的,应于1月10日前最少要支付三个月工资,确保民工过好春节,剩余部分要制定出详细的清欠计划,限期补发。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平均介绍,逾期不按规定解决问题的企业,将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严处,希望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在1月10日前拒不清欠的单位,一经查实,凡属建筑企业的,依照《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外地企业清出西安建筑市场,本地企业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工商部门将结合年检和重信用守合同评选先进工作,年检不予通过,限制其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其重信用守合同评选先进;法院将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在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依法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因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院将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支付或先予裁定限期支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和加发相当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