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新旧如何衔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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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3:5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社保专家昨日到本报市民热线接受读者咨询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通讯员胡晓牧)1月1日,《厦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实施以来,运行平稳,各大医院秩序井然。但不少市民对于1月1日前后医疗费用如何结算、住院次数如何计算等具体问题,尚存在不少疑问。 昨日,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特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关人士,就医疗保险待遇新旧衔接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各阶段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个人医疗账户支付阶段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已用完,并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个人现金自付阶段)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A.门诊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B.住院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首次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阶段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3.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阶段 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医疗费用已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在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A.门诊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阶段,作为2004年1月1日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B.住院医疗费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处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阶段,作为2004年1月1日后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段的结算起点,然后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住院次数计算 按《规定》,住院时,要先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起付线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支付,二级4%,一级2%;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须承担一定比例。一年中,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每次起付标准降低一个百分点。 有的市民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已住过一次院,他们关心明年如住院该如何计算?据介绍,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24时未住过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住院的,其医疗费支付按《规定》的首次住院计算。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24时住过院的参保人员,2004年1月1日后再次住院的,其医疗费支付按《规定》的二次住院计算。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