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18爆炸抢劫案炸药提供者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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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4:29 华商晨报 | |
“1·18”案炸药提供者被判10年 新闻背景: 2003年1月18日17日50分,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51号的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押钞员刚刚接过220万元钱袋,人们就听到了“轰”的一声巨响!轰动全国 220万元被抢走,3人死亡,3人重伤。 2003年4月29日,参与爆炸推动的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斌、李彦波4人被处以死刑。目前主犯张显光仍在抓捕中。 “1·18”大案全国震惊,黑龙江的矿工王福友此时却没想到,这个大案竟与自己卖出去的那些炸药和雷管有关。 炸药扮演“1·18”案中狠毒角色 “如不是爆炸,押运员就不会失去防范能力……”案发后商业银行一位领导表示,运钞车内的设置和防范技术水平相当高,但由于犯罪分子选择了押款员打开运钞箱往里面放钱时作案,特别是采取了爆炸手段,才使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失去防范能力。 “采取爆破手段,在炸药外部加钢钉,是造成3人当场死亡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沈阳市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后表示,整个爆炸抢劫经过了严格的计划,包括炸药的威力、炸药遥控装置的设计等。炸药成为案件中最重要的工具。 庭审时炸药提供者痛哭悔罪 恶魔伏法后不久,为他们提供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福友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0月,现年43岁的王福友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一煤矿采矿班长的便利条件,将40管炸药、25支雷管分两次交给张显正(主犯张显光的弟弟,已死亡),再由张显正转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显辉,收取人民币200元和一部手机…… 在去年11月20日的开庭审理中,王福友承认他曾2次提供爆炸物给张显正并获钱,但只以为他用来炸地基盖房子。王福友对提供爆炸物并造成特大严重后果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40管炸药提出质疑。 王福友非法买卖爆炸物一审宣判 2004年1月8日,王福友接到了新城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福友提供40管炸药共6000克、25根雷管的犯罪事实清楚,造成了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结合王福友事先并不知情及悔罪态度良好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本报记者经淼通讯员林立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