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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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8:57 华商晨报 | |
晨报锦州讯(记者 夏添 通讯员 宁清亮)私印“购券保管凭证”进行国债卖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00余万元。 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部(原锦州证券公司辽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辽阳营业部”)和时任该部经理的吴军成为被告。 日前,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单位被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同时,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部保证,将为原“辽阳营业部”发售国债代保管单的本息兑付,兑付时间截止于2004年12月31日。 非法吸取存款数千万 1997年7月至2001年8月间,辽阳营业部在吴军的擅自安排下,私自印制“锦州证券公司辽阳证券交易营业部购券保管凭证”,在无足额实物国库券存放于指定机构作保证的情况下,进行国债卖空,非法吸取社会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7456330元,所获资金除部分兑付公众已到期本息外,余款用于本单位与辽阳长城干休所成立营口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及股票经营上。 名称改变不能规避责任 日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虽然“辽阳营业部”已被注销,但其民事责任即债权债务已明确由现单位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部承担,名称的改变不能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鉴于债券兑付方案的说明及广发北方有积极的兑付措施,判处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部(原锦州证券公司辽阳证券交易营业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吴军在任原“辽阳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肆意扩大经营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在任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被告人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判处吴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