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失窃物业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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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9:38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西安1月8日电(记者吴锦瑜、边江)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绝对有保障,可是业主入住仅20多天家中就遭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宝鸡市渭滨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财物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1月,宝鸡市民杨先生花27万多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 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曾承诺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广告宣传单中所涉及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均为物业公司向购房人提供物业管理的承诺,这应视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补充内容。物业公司应全面履行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物业公司辩称,他们与业主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对业主财产不负责保管,但本案中业主的财产损失主要基于“安全”,即被盗,而不完全基于“保管”,且盗窃案侦破与否,均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1022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