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烹鸡腿炒员工超市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09:52 南方都市报 | |
因烹鸡腿炒员工超市败诉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证据不足,不能辞退该员工 本报讯(记者周文峰)因为两只鸡腿丢了饭碗,某大型超市的一名员工不满单位处分申请劳动仲裁,而该大型超市也不服仲裁决定将员工告上法庭。 去年1月27日,陈某入职某大型超市,在天河北肉档工作,月工资972元。超市称,去年3月27日下午,陈某在工作时指使熟食区促销员将两只鸡腿放入电饭煲加热,并趁人不注意将电饭煲端入柜台,后被柜组长发现并制止。4月28日,超市向陈某出示了处理报告,认为陈某在工作过程中私自煮鸡腿食用,违反纪律,口头要求陈某离职。但陈某此后仍打卡上班直到5月21日,超市支付了其5月1日至21日的工资620元。 陈某深感冤枉。他称,那天下午是他的上司杨某叫他把鸡腿放入电饭煲加热的,他并没有偷吃。公司的主管徇私舞弊,包庇其同乡杨某,他其实是替罪羊。6月8日,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更正处理报告并支付工资差额。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0月30日裁决撤销超市对陈某的《处理报告》,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39.13元。 超市随后向东山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超市坚持认为其辞退陈某是依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无不当,而工资已全额支付,不存在差额问题。 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超市只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该《处理报告》而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该处理报告只能说明原告单方对被告所做的决定,不能证明被告确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被告所作出的处理报告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经计算,原告尚欠被告工资差额39.13元,原告应该付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