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单位被“先予执行”工钱一百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5:35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上海1月8日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依法从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中,裁定先予执行100万元,支付了100多位民工的工资,让他们能够带着劳动报酬回家过年。 1996年1月4日,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上海徐泾体育城(简称体育城)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建设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徐泾体育城。施工过程中,因 工程停工后,建设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体育城支付拖欠工程款2066万余元和银行利息。法院认定双方合同真实有效,体育城应该支付已完工工程的款项。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徐泾体育城支付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公司工程款127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一审判决确认工程款中的778万元,以解决施工工人的劳动报酬、供应商的材料款项。 上海市高院经审查发现,被上诉人上海徐泾体育城一审后未提起上诉,可以认为其对一审法院确认债权债务没有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适用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目前春节将至,大批民工都指望带着这笔工资回家过年,而先予执行款项中涉及民工工资,因此,法院严格依照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工程人工费数额,及时裁定先予执行100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目前,法院已经将工资款执行到位。 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洁告诉记者,作出“先予执行”的判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第九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具有更加深远的社会意义,上海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邹碧华说,“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加快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1 作者:杨金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