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点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以方便两岸交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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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7:45 中国日报网站 | |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为满足两岸经贸交往对新台币的现钞兑换的需要,经国家授权,福建省1月1日起正式开始试点办理新台币业务。 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福建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福建省台办主任张广敏接受《中国日报》独家专访时说,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6月初批准福建省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厦门的中国银行试点开办新台币的现钞兑出业务,其买卖价在规定的幅度内 张广敏说,目前新台币汇价暂不实行公开挂牌,试点期间新台币兑换业务的范围为: (一)返台台胞。临时来大陆的台胞,出境时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到中国银行兑回新台币,但不得超过兑换水单金额。中国银行在为台胞办理台币兑出业务时,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二)境内机构的台籍员工。大陆台资企业台籍员工在其工资、津贴需汇出时,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购买新台币。 (三)因公、因私赴台的大陆人员。可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因公出国(境)购买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材料购买新台币。其中,因公赴台人员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转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规定因公赴台听相关费用标准;因私赴台人员可买入最高等值2000美元的新台币。 (四)参与两岸直航的轮船公司。可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发票购买新台币,支付直航所需码头停靠、加油等航务费用。 (五)其它机构及人员。主要在两岸活动中产生合理的新台币兑换需求的机构及人员,可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相关凭证购买新台币。 据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介绍,目前已有企业和个人开始新台币的现钞兑出业务,莆田亿汉地产有限公司首次兑换了6万元新台币。 张广敏主任指出,新台币的现钞兑出业务,减少了原有兑换成本和手续费,不仅方便了两岸人民群众,而且进一步密切了两岸的经贸关系。 张广敏说,为进一步增进闽台的金融合作,兴业银行申请到台湾设立代表处,并已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为进一步促成福建商业银行与台湾银行直接通汇,经多方努力,2003年4月促使台湾当局继2002年开放OBU间接通汇之后又批准对22家银行DBU(DomesticBankingUnit国内金融业务分行)开办两岸直接通汇业务,迈出了两岸金融直接往来最关键的一步,实现了两岸间真正意义的通汇。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还批准了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申请到台湾设立代表处,但是,台湾方面反映平平。(胡美东) 相关专题:关注台湾大选 拥护祖国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