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欠薪应补偿农民工滞纳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8:29 新京报 | |
作者:俞洲 为了讨回自己多年来的3万元工资,来城务工的农民孟玉清老人在一间阴冷潮湿的废弃工棚内一住就是6年多。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老人的生活只得依靠捡拾破烂维持。(《山西晚报》1月5日) 老人抱着不讨回工资誓不返乡的信念,以捡拾破烂为生,踏上了追讨“血汗钱”的征程。这种倔强性格和强烈的维权意识值得敬佩,而为此付出的牺牲又使人唏嘘。6年漫长而艰辛的岁月,他的遭遇表明农民工维权是多么艰难,而社会的关注又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各地正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工作,并出台了许多政策,对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但也应该看到,在清欠工作中有关部门虽然对一些恶意欠薪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诸如“一票否决、逐出市场”、行政罚款等处罚,但很少考虑对农民工在追讨欠薪中付出的人力物力代价进行补偿。更有甚者,有些地方还对迫于形势付清多年欠薪的企业给予褒扬,使这些拖欠者得了便宜还卖乖。这有悖公平,更让欠薪者尝到了甜头。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延时不还,经济补偿。水、电、电信等部门对治理拖欠费款颇有手段,超出时限就必须缴纳滞纳金;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往往不是一天两天,少则数月,多则几年。在清欠工作中是否可借鉴这些部门的经验,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但要足额发还,还应让欠薪的企业和个人按拖欠时间长短支付相应的欠薪滞纳金。实施欠薪滞纳金制度,既可以让恶意欠薪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也使像孟玉清老人那样矢志不渝、依法维权所饱尝的艰辛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做,才真正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彰显社会的公平原则。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