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背上瘫妻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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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0: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拿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时安和杨碧英夫妇禁不住放声大哭。陈时安说,自己从申请医疗鉴定到申请再审,已走过15年。现在,又从终点回到起点,只好背着瘫痪的妻子,继续自己的官司“马拉松”。 伤口中竟有杂草 1989年5月30日下午,58岁的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杨碧英在插秧时,一不小心,从山坡上跌下,当即将小腿跌伤。在外打工的丈夫陈时安闻讯归来,当晚将妻子杨碧英送到渝北区(原江北县)人民医院。经诊断,杨碧英的跌伤为“右胫排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医务人员进行了伤口缝合、夹板固定和包扎处理。 三天后,陈时安发现妻子的伤口化脓,已被严重感染。他叫来护士,护士检查后,敷了些药,但没引起医院重视。 见妻子疼痛难忍,陈时安于同年6月1日,交清400余元治疗费后,让妻子提前出院。随后再将妻子送到重庆外科医院。 医生见杨碧英伤口化脓严重,再次对伤口进行清创。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其伤口有污泥,伤口周围皮肤呈黑色,皮下组织呈典型“熟肉状”,有捻发感及恶臭,在胫腓骨骨折间隙处发现一根4厘米长的杂草。经过133天的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950元,杨碧英的伤口终于愈合,但双脚从此不能站立行走,经鉴定为3级伤残。 12年奔波苦 看着住院前还健步如飞,而今却只能坐在床上的妻子,陈时安欲哭无泪,他决定为妻子讨个说法。 陈时安以渝北区医院医生消毒不严,消创不彻底,致使伤口遗有杂草为由,向渝北区(原江北县)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申请。 1990年5月8日,渝北区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虽然伤口有污泥和杂草,但不是医生主观不清除。因此,认定不是医疗事故。 记者在渝北区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杨碧英反映情况属实,但医院给予清创,固定骨折等处理是正确的。至于清创后发生感染化脓,并遗有草根不属医疗事故。医学上的清创原则是用手术方法清除伤口内的污物、异物和失去生命力的组织,尽量减少伤口感染的机会。但是,杨碧英的伤口和骨折端都直接接触泥土,并带入了杂草。要做到绝对彻底地清创,或即使清除了杂草,保证不发生感染是难办到的。伤口深,损伤复杂,伤口内深处有杂草,是清创术的一个缺陷,并非主观不清除,更不是医生手术过程中带入的。因此,依据《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2款,杨碧英在医疗过程中的感染事件,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杨碧英、陈时安夫妇对鉴定不服,当即向重庆市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1991年2月4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医疗鉴定。但鉴定结论仍然维持了渝北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陈时安依旧不服。他认为,两级医疗鉴定机构都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杨碧英住院是3天,而不是2天。陈时安说:“伤口有泥巴和杂草是事实,如果医院将其清理干净,杨碧英就不会残废。” 艰难诉讼路 陈时安开始了人生的第一次远行———上访。他背上妻子来到成都,请求四川省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重新鉴定。(因为当时重庆尚未直辖,属四川省管。) 经过多次上访,1995年6月14日,四川省鉴定委员会终于作出鉴定,认为杨碧英残废的主要原因与患者受伤重、伤口污染严重、病人抵抗力低(60岁)等有直接关系,因此,这次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陈时安接到鉴定结论后,还是不服。2000年10月25日,陈时安一纸诉状,将渝北区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希望能从法律上为妻子讨回公道。他们要求医院支付其医疗赔偿金18万元,精神赔偿金2万元。 开庭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争论。杨碧英萎缩的脚在法庭上特别引人注目。她称,正是由于被告的不细心,才致使自己残废。??医院则认为,当时原告伤势严重,且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并经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医院不应该对此负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杂草是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所致,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残是被告所致,被告对原告伤残不承担责任。因此,由于被告失误,应对原告重复治疗承担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950元重复治疗费用。 陈时安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很费解。他认为,既然法院都说医院有责任,为什么又说伤残不是医院造成的呢?老陈继续背着妻子,来到重庆,进行上诉。 经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2001年6月10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这个结果没有把夫妻俩击垮,他们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但是,结果再次令老陈夫妇感到失望,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出通知:不予受理。 老陈告诉记者,多年来,夫妻俩风也过,雨也过,没有吃饱过一顿,没有买过一件新衣服。他说,他们相信有公道,他们还要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