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职工有“发言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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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0:40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在今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总经理说了算,企业职工也将拥有“发言权”,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的转让行为无效。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