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强行乞讨要受治安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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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3:1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通告称,在公共场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还将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同样列入处罚范围的还有强行卖花、擦车、拉客等同样使城市管理犯难的行为。 “这则通告为我们在具体实施中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持,今后对强行乞讨的处理也 “强行乞讨是违法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参与该通告出台工作的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但同样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忧:对影响他人的强行行乞、卖花、拉客者应该进行处理,但对为数众多的职业行乞者群体,如果没有强行行乞行为,没有了处理依据,又该怎么办?在处理中如何界定是否强行,如何为此界定提供依据? 通告中还要求公安、城管将未成年行乞者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此,相关人士理解为“保护性救助”。深圳救助站一负责人说:“虽然接受救助是自愿行为,但对缺乏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也是社会应尽的义务,深圳将在今后对未成年人行乞采取保护,即由相关部门送到救助站后,在回家之前,由救助站行使监护责任。” 专家观点 乞丐有权利也有义务 从目前来看,基本的共识是:乞讨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也是人们的一项正当权利。乞讨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乞讨者,人们不应当把乞讨只视为某些特定人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 但在公共场所乞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而且很多时候确实给人们带来了烦忧,希望有关部门能出来管一管。这种心态,不能简单地斥为冷漠和自私,因为施舍行为只能出于人们的同情心,而不能出于为了摆脱纠缠的无奈。实际上,被迫施舍是比拒绝施舍更严重的问题,对社会人心的伤害也更深。 我们承认乞讨权,并不意味着承认乞讨时可以不择手段。乞丐也是公民,享有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乞讨时不能侵犯别人在公共场所自由行走不受打扰的权利。 深圳并没有禁止在公共场所行乞,尊重了人们乞讨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通过禁止“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对这种自由和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一个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