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设定八大“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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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3:22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齐中熙、贺劲松)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八大“禁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未按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 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