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乞讨要受治安处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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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5:48 南方都市报 | |||
管理难题 盘踞在深圳人流集中地的乞丐让深圳多个部门十分头疼,尤其是对路人纠缠不休的强行乞讨者,因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处理,这也正成为深圳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自去年收容转为救助之后,管理部门无法用收容的办法来处理强行乞讨者。按照新的救助条例,只有其在自愿接受救助的情况下,才能自动前往或由相关部门送到救助站。“来我们这里接受救助的行乞者基本没有,因为有些人本来就不是缺吃少喝。”深圳救助站一位人士说。深圳城管办曾多次上街劝导,但没有几个行乞者领情。“部分乞丐根本就是职业乞丐,本来就不是为了吃喝而讨要,去救助站意味着每天要减少收入,他们根本不会去”,曾经多次上街力劝行乞者接受救助的一位城管办人员说。职业乞丐同样让警方犯难,罗湖口岸公安分局一位干警说:“盘踞在罗湖口岸的职业乞丐对过关的旅客纠缠不休,我们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只能进行劝导,但他们根本不听。” 《通告》摘要 根据市政府发出的《通告》,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处罚: 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 强行卖花、擦车、拉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在机动车道索要财物或兜售物品的; 派发色情广告、兜售淫秽物品、招嫖拉客的; 设赌、参赌、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在公共场所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民政部门在依照规定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前,送市救助机构依法救助。 昨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在公共场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还将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同样列入处罚范围的还有卖花、擦车、拉客等同样使城市管理犯难的人群。 强制措施 底气不足 在通告出台之前,罗湖口岸公安分局已经有所行动。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自去年12月中旬开始,对在罗湖口岸强行乞讨者,他们一是劝告过往旅客:这些人是职业乞丐,都是装出来的可怜样,不要给他们钱,以“断财路”的形式加以制约;二是对纠缠路人者进行“普法教育”,将其带至普法教育室,由干警给其上课,讲述关于深圳特区禁止强行乞讨的相关规定;三是对严重干扰罗湖口岸治安秩序者,给予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理。行动半个月即对15名强行乞讨、拉客的人员予以治安拘留,使口岸秩序大为改观。 深圳巡警日前出台了一项“驱赶方略”,试图解决强行行乞者骚扰路人的难题。 去年12月25日的深圳市委工作会议上,深圳市政府有关领导指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等应采取保护性救助,这类人必须接受救助。 然而,警方的两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举动都因为法律依据不足而底气不足,收效甚微。 通告出台 备受关注 通告出台后,引起社会关注。“这则通告为我们在具体实施中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持,今后对强行乞讨的处理也有了一个依据。”深圳公安系统一位人士说。 “强行乞讨是违法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参与该通告起草工作的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但同样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忧:对影响他人的强行行乞、卖花、拉客者应该进行处理,但对为数众多的职业行乞者群体,如果没有强行行乞行为,没有了处理依据,又该怎么办?在处理中如何界定是否强行,如何为此界定提供依据? 着重保护 行乞少年 针对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深圳市政府的这则通告则成了向全市范围下达的正式“许可令”:对于强行乞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通告还号召广大市民,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指引、告知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协助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通告中还要求公安、城管将未成年行乞者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此,相关人士理解为“保护性救助”。对缺乏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也是社会应尽的义务,深圳将在今后对未成年人行乞采取保护,即由相关部门送到救助站后,在回家之前,由救助站行使监护的责任。”深圳救助站一位负责人说。 各方评说 城管 节省行政成本 救助落到实处 “通告的出台将对城管部门开展救助工作起到促进、帮助作用,同时将对城市日益增多的流浪乞讨人员起到限制、制约的作用。”深圳市城管办法制处副处长刘林生昨日在记者采访时说。 据他介绍,自从城管部门开展救助工作以来,由于多数乞讨人员拒绝救助,使执法行动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人力物力,“强行乞讨要受治安处罚”的规定出台后,这种行政成本浪费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强行乞讨是社会陋习,法律理应予以制止。刘林生认为,此次发布的通告条文,就是根据特区法规中的巡警条例而制定的,是完全合法的。救助工作的对象应是那些确实具备救助条件的流浪人员,而不是那些靠要饭发财的职业乞丐。对那些在幕后操控老年人、未成年人上街乞讨的指使者,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据悉,目前,城管部门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上述建议,希望尽快对幕后操控者采取行动。 通告中仅指强行行乞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可拘留。对于范围的界定,刘林生认为,除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进行乞讨的以外,那些拦堵在人行天桥、交通要道等处,不给钱他就不让路的乞讨行为;撕扯衣服说好话讨钱的乞讨行为;在交通红绿灯处,拦车、擦车讨钱等行为都应算强行乞讨,应给予处罚。 警方 提供执法依据 但需市民作证 深圳警方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对这一通告的出台表示欢迎,称这从某种程度上对执法依据予以明确,但他们同时表示担忧:对强行行乞者的界定需要证据,希望市民配合作证。 罗湖口岸公安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此前对强行乞讨者进行处理时,往往因为过往旅客不太愿配合作证使处理有一定难度,往往只有依赖录像,但仍有少数违法者难以处理。 对于这一通告,这位负责人称同样也有个证据问题,按照通告规定,只有强行行乞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才能处理,但强行行为需要相关证据,希望市民主动配合警方作证,使强行行乞者得到处理。 专家 并非歧视弱者 理应规范乞讨 一位参与《通告》出台过程的法律专业人士对其出台的背景、合法性、必要性作了解释。 该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指出,《通告》的出台是基于推进深圳的“净畅宁”需要,基于一些乞讨行为的违法情况越来越严重的情况。政府规范乞讨已成当务之急。这些正是《通告》出台的客观需要。他认为,《通告》根本不存在对乞讨者的歧视等问题,通告奉劝乞讨者进救助站,但没有禁止他们正常的乞讨行为。《通告》禁止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他解释,通告所禁止的几种强行乞讨行为,性质上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所以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有“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深圳大学行政法学者黎军副教授认为,政府规范乞讨行为很必要,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们的人权。《通告》所列举的几种强行乞讨行为,均触犯了相关的治安管理规定,故应依法对其管理和处罚。 记者走访 “恭喜发财”连声 纠缠行人不休 昨日下午2时,记者在火车站西侧、华强北、东门等地走访时发现,行乞者的数量已有所减少,但仍有不少行乞者对过往行人纠缠不休。 在火车站西侧人行天桥上,记者见到一名来自湖北黄冈的行乞者,他自称因身体残疾、无生活能力,去年3月来到深圳乞讨,但他拒绝向记者透露每天能讨多少。当记者问其是否愿意接受救助时,他也予以回绝。 前晚,记者在巴登街一餐馆前遭遇数名行乞者的纠缠,几名老年妇女口称“恭喜发财”就将手中的碗伸向记者,并一直尾随记者,直到一个路口时才停止追赶。 “施舍是自愿行为,愿给就给,不愿给不能强要,深圳应该管管这些强行讨要者”,一位受到纠缠的路人说。 相关评论见时评版 采写:本报记者 张国栋 李强 傅剑锋 宋彪图: 执法人员劝说两名乞讨人员离开遭到拒绝。即日起,强行乞讨将被依法处理。 本报记者 韩一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