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环保责任追究制 环保失职领导将被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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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9:12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就对大气、水、土地、矿藏、自然人文遗迹、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造成破坏或者严重污染行为作出详细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从而将我省保护和改善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本规定将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擅自批准改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性质、范围、界限、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在以上地点进行开发建设和商业性经营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为违法单位通风报信、与当事人串通,妨碍上级机关监督检查的;谎报、瞒报、拒报监测统计数据和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的;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国家赔偿的;不按规定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信访事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治理、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拒绝或者妨碍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调查、验收、收费、实施行政处罚和执行其他公务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 根据《规定》,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包庇同案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对正常执法的环境保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打击报复的;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的;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贺信 刘茜 粤纪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