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谈第四次修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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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19:30 新华网 | |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这将是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宪。 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博士在接受《半月谈》专访时指出:“我国此次修宪,是关乎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兴衰荣辱的一个战略性问题。经过修改后的宪法将成为21世纪中国的发 第四次修宪呈现四大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修改宪法,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傅思明指出,要理解此次修宪的背景和特点,必须首先对我国的修宪规律有所了解。 傅思明认为:“可以从中国近年来的历次修宪中总结出两条规律:一是每次修宪都是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成熟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和升华;二是每次修宪都是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提出来的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他认为,即将进行的第四次修宪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出以下四大特点。 一、全面反映出党的十六大理论创新的成果。 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此次修宪,将把这些已经成熟的经验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指导中国未来改革开放的实践。 二、是1982年以来历次修宪中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现行宪法出台于1982年,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修改中,分别修改了2条、9条和6条。而此次修宪涉及相关宪法条目14条。力度之大、内容之全面、涉及范围之广,是前几次修宪所没有的。 三、反映出与国际接轨的导向。 傅思明指出:“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我国也在不断地汲取发达国家制宪过程中的有益经验。”例如,此次修宪将有关“戒严”的名称改为“紧急状态”。这是因为吸取应对非典的教训,要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戒严”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更宽,与国际通行做法也相一致。 四、使宪法本身更加完善。 宪法不完善,必然会给宪法的贯彻实施带来困难。因此各国政府均非常重视宪法的修改。据统计,美国先后对宪法修改过18次,联邦德国对宪法修改过34次,瑞士对宪法修改过45次。我国这次修宪既保持了宪法的相对稳定,又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例如,在宪法第四章中增加了对“国歌”的规定,并明确地将《义勇军进行曲》定为正式国歌,这使得宪法本身更为完善。(记者薛凯) 半月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