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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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1:5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丰田车狂拖学生400米》系列报道见报后,引起了长沙市各界的强烈愤慨。昨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致电本报,称肇事者徐军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位检察官说,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徐军酒后驾车先后撞了3位行人、两辆汽车、两辆摩托车,其中1名中学生被他拖行了400多米,直至过往车辆围追堵截将徐军截住,才终止其恶行。这名被拖行400多米的同学名叫严欢,因肺、脾、肾等多处内脏大出血,脑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案件 据《福州日报》报道,2003年1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原武警省边防总队干部郑晖案。1997年,郑晖酒后驾车接连撞死两人并导致一人受伤。经鼓楼区交警大队鉴定,郑晖对这起车祸负全部责任。 1998年5月,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郑晖及其所在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共2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均表不服。 1998年11月,鼓楼区法院开庭重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有期徒刑15年。 1999年5月,鼓楼区法院撤销该判决,此案改由市中院一审。 2001年12月,市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晖被判处死刑,同时必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总计166000元。 2003年10月,福建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市中院重审,但郑晖此次被起诉的罪名仍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