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上职业病单位仍应与其签聘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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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3:23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日前,北京市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人才信息网公布了市人事局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其中规定,事业单位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关于聘用制度实施范围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人事部这个解释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 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关于解聘辞聘的问题。这个解释性文件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文件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12 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文件明确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12 作者:奚宇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