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捡枪女市民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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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5:07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程彬)“金龙护卫”押钞员丢枪,女市民捡枪后数日才主动报告,其行为是否违法?如若违法,公安机关是否追究其相关责任?昨日,西安市莲湖警方就此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公安莲湖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小奇介绍,我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公安部《关于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警方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遗弃的危爆物品或可疑物品,必须当即报告公安机关,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将严查不贷。 又讯押钞员未按规定操作将手枪丢失,给枪支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吸取教训,陕西金龙护卫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金龙护卫”给交来枪支者奖励10000元的承诺,已兑现了3000元,剩余的7000元明天将交到女市民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