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耐克忘了游戏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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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08: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岁末年初,总结与回顾是一件免不了的事情。就在这时,国际运动服装巨头耐克公司被中国闪客朱志强告上法庭。在这起诉讼案的背后,有一个问题或许令人关注:在中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受国际通行规则约束的同时,跨国公司巨头们是否也应该尊重正在努力适应规则的中国玩家,不要再将他们看做初入游戏的新手。 说到2003年的广告,耐克的一组广告绝对可以用“精彩”来形容,即便参照对象是20 耐克“木棍人”与巨星们斗法的这组广告刚刚播出的时候,很多人都感到有些欣慰,因为这也许意味着以好玩为最初目的的闪客,终于可以用自己的创意和智慧,换取一些属于自己利益的东西。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与耐克公司支付给大牌球星们大笔“银子”不同,到目前,“小小”的作者并未从耐克公司获得一分钱的报酬。 为此,《小小系列》的作者朱志强将耐克公司告上了法庭。朱志强认为,他从1989年就开始创作“火柴人”,并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些Flash作品,耐克公司广告中的“木棍人”侵犯了其著作权,他希望耐克公司向他道歉并进行赔偿。 有记者多方打探,终于听到了来自耐克方面的声音,耐克上海公司负责人表示,耐克不可能涉及侵权,“因为这则广告在欧洲早就有了;而且耐克广告在中国地区播出,事前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这位负责人还称,耐克广告片中的小人与“小小”两个形象没有雷同之处,“我们要体现的是足球和篮球的创意,比较前卫。这与朱先生的‘火柴人’是完全不同的。” 但顺着这位负责人的意思推下去,人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第一,这则广告在欧洲已经有了,就意味着它在中国就不是侵权了吗?假如在欧洲已先一步构成侵权,只是被侵权方不知道呢?第二,事先耐克方征得的有关部门的批准,到底是哪个部门,这个部门的权力构架是否包括可以对广告形象是否侵权作出判断? 此外,耐克方面亦有声音称,“火柴人”的形象所具备的原创性极少,不足以成为受版权保护的形象人物,“木棍人”的形象最初也不是由朱志强首创的。 那么,按照这一说法,人们亦会产生相应的疑问:一个形象,其受不受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应由谁来作出,是一个企业吗?如果此形象不是由朱志强首创,那么首创者是谁,对于这个首创者,耐克公司是否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不管细节问题最后怎么解决,在耐克与中国闪客朱志强的侵权之争中,很多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小小”的最初创意来自于美国迪斯尼这样的大公司,事情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吗? 回过头来,让我们再关注一下这个时间段的大背景:2004年,中国向统一的国际大市场又迈进了一步,1月1日,内地市场向港澳零关税开放,关税总水平整体下调0.6个百分点……此时,中国的市场经济正越来越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