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新政力保员工权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1:23 现代金报 | |
个体户须为全部雇工缴工伤险 □记者 张继东 金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继日前出台《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后,紧接着我省又出台了有关工伤保 险的新政策。 《通知》中规定:省内所有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 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 户的缴费费率。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依法征缴。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两项同为支付30个月,六级分别同为25个月。标准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发。 《通知》还规定因公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享受的伤 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 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