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再就业优惠政策调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1:23 现代金报 | |
优惠期限最晚可延到2008年 □记者岳德亮 金报讯 记者昨天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部门了解到,杭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对相关规定作了一些的调整 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得到了延长。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截止到2005年底。而现在则调整为, 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享受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期限分别最长为3年,并保证满3年,最晚可延迟到2008年。 享受条件也有所放宽。原有政策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原单位为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的持《 就业援助证》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现在调整为 只要签订1年以上(含1年),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岗位补贴标准得到大幅提高。调整后的规定是社区公益性岗位中的“保洁”岗位,市岗位补贴在原来250元基础上 增加50元。同时增加免费项目,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培训后可免费享受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并取消证书工本费。 《通知》还扩大了服务型企业享受政策的范围,并放宽条件。在原有的商贸、餐饮等服务型企业基础上,增加了加工 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和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三类;原有政策要求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必须达30以上才可享受税收减免,调整后则是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即可在企业所得税中扣减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