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债务,因离婚而免除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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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8:25 石狮日报 | |
2001年6月到10月,晋江的蔡某先后三次向同村的许某借了23万元。“但是,我没有想到23万借出后,就像泼出的水,一去不回了。”今年69岁的许某说,她曾多次到蔡某的家里要求还款,但是蔡某无动于衷,还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诿。 2002年7月5日,许某迫于无奈只好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2002年8月12日,经晋江市人民法院调解,许某和蔡某就债务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将23万元折减为20万元,蔡某 9月很快过去了,蔡某并未还许某一分钱。许某只好再次向法院申请,要求查封蔡某在晋江市永和镇的二层楼房。2002年10月1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蔡某的楼房,当时蔡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03年初,蔡某的丈夫却向晋法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声称“法院执行的房屋,已经调解归他所有,不能作为债务赔偿给许某”。这时,许某和晋法市人民法院才得知,2002年7月8日,蔡某夫妇已经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02)狮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指出:第一、蔡某与其丈夫自愿离婚。第二、晋江市永和镇的楼房归其丈夫所有。 借出的债务如石沉大海,无法收回。2003年12月,许某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蔡某夫妇两人离婚案中第二项的内容,“明显违背法律,属于被诉人规避债务偿还的不法行为,应予以撤消”。 她称,2002年7月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将她提起的债务纠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送给蔡某,而2002年7月8日,蔡某夫妇就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之后不到1个月,2002年8月12日,蔡某又和她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在达成债务纠纷的调解协议。从时间上看,蔡某纯粹是为了争取时间,逃避债务的偿还。 许某认为,蔡某现在没有固定职业,而蔡某的丈夫是退休教师,有着稳定的收入。但是,蔡某在与其丈夫离婚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地将房屋转让给丈夫”,这明显是“夫妻共同以调解离婚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逃避债务偿还的非法行为。”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石狮醒狮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蔡某以一方名义借债用于“家庭经营”,依照《解释(二)》来分析,不管蔡某与丈夫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是否在许某提出诉状之前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分割,这笔债务都必须偿还,当一方无力偿还这笔债务时,另一方有责任帮助偿还这笔债务。(李锋刘双娣) | |